近日,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出台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套办法》),并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省财政厅对《配套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配套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0年10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总办法》”),对执行了12年的原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将于12月1日开始施行。《总办法》仅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规定,无法具体指导单位日常管理。为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及权限,根据职能职责,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对我省2009年至2014年制定的系列配套办法进行修订,重新细化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管理环节规定,为实现制度无缝衔接,《配套办法》于12月1日与《总办法》同步施行。
二、《配套办法》适用的范围?
《配套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共计约一千五百多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三、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管理职责如何划分?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省级党委机构、政府机构、省人大、省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的省级行政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即: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党校、云南省接待办公室、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投资促进局、省社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文史研究馆、省广播电视台);省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除省机关事务局管理范围外的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并指导省机关事务局工作。
省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配套办法》中行政单位管理规定执行;十家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配套办法》中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审批事项由省机关事务局按事业单位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此次修订是如何体现简政放权的?
(一)资产配置
一是通过调剂、接收捐赠配置资产的,无需报批,只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备案;二是租用资产的、利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使用
一是下放部分使用审批权限给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出租普通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事项且出租期限在1个月(含)以内的,出租小面积场地(单个小于5平方米)用于日常生活保障事项的,由单位按内控管理审批;二是加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省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所有普通固定资产,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单项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单项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但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均由主管部门审批。三是放宽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将省级事业单位利用所有货币资金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含)以上对外投资的均需报省财政厅审批,修改为利用货币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利用国有资产评估价值300万元(不含)以上的才需省财政厅审批。
(三)资产处置
一是放宽货币性资产核销审批权,核销单项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二是车辆、电梯不再作为特殊资产,随普通资产一起按规定金额权限进行审批;三是省级事业单位所有正常报废的资产均由主管部门审批;四是将行政单位单项资产原值10万元、事业单位单项资产原值20万元的审批权限划分,提升为单价资产原值50万元;五是将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单位所有土地处置事项调整为审批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于经营性开发事项;审批单价1000万元以上或总价20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调整为总价5000万元以上。
(四)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二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投资等由主管部门审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三是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如何进行管理?
(一)使用收益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类规范使用收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按财政是否全额供给区别对待。一是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二)处置收益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作出规定。一是高校自主处置资产的收益,留归高校,不上缴国库;二是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三是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四是除上述三点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均应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六、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省级各部门开展培训,聚焦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加大宣传力度,让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配套办法》规定。二是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根据《配套办法》审批权限,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与《配套办法》相匹配,开发备案及调剂功能,更好地为部门日常管理服务。三是探索专用配置标准。选取有代表性的部门制定专用配置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专用设备配置行为。四是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协调联动,对省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