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者: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工作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优化市场自律管理服务机制,便利市场成员规范高效展业,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民企发债融资服务
(一)提升民企注册发行服务效率。积极支持民企发行人、相关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准备、注册评议、发行等阶段,通过交易商协会“会员服务热线”等进行即时咨询。在注册发行信息披露完备前提下,协会将提高项目评议运转效率。
(二)优化民企债券注册发行便利。支持符合成熟层企业标准的民企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多品种统一注册(DFI、TDFI),适用自动储架发行便利。结合民企主体特点,持续优化完善民企成熟层企业标准。进一步优化民企注册发行阶段主承销商团机制,引入更多机构参与民企债券承销。
(三)丰富民企债券市场化增信模式。鼓励更多市场机构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结合民企需求设置针对性增信安排,支持民企债券发行。
(四)鼓励市场机构加大民企债券业务投入。在承销机构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中,纳入民企债券承销情况等指标。推动加强民企债券投资人队伍建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评价中,增加民企债券做市等专题。
二、大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
(五)积极支持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发展。扩大绿色债券市场规模,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对转型金融产品的研究与探索,积极支持企业注册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丰富挂钩目标设计,进一步满足高碳行业转型资金需求,引导企业沿着清晰的路径向低碳和零碳转型。
(六)积极支持企业依托“资产信用”融资。积极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行业企业以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保理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支持基础设施、租赁住房等领域企业发行银行间类REITs产品,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七)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技创新型企业注册发行高成长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优质产业类企业发行双创债,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民营、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三、稳妥开展风险防控处置
(八)深化债务融资工具风险防范。完善债务融资工具风险预警全环链建设,加大风险排查和防范力度,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注,推动企业尽早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九)不断推动多元化处置措施。进一步优化违约与风险处置措施,充实市场化违约处置工具,完善违约债券转让机制,修订违约与风险处置指南,指导有需求的市场机构开展多元化处置,提升违约处置效率和规范性。
四、切实做好注册发行服务
(十)支持注册发行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可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补充材料、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各项业务。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要求另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通知。
(十一)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领域融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简化业务流程,加大支持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五、便利受疫情影响主体信息披露
(十二)放宽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公章要求。受疫情影响无法加盖公章的企业可披露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后续应及时补充提交盖章文件。相关主承销商或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交易商协会出具盖章的说明文件。
(十三)暂缓中介机构的印鉴使用要求。中介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为披露的文件使用印鉴的,可在履行内部有权审批流程后,披露未加盖印鉴的文件,后续应及时补充提交盖章文件。涉及发行披露文件的,应同步披露印鉴有权审批人签字的说明文件;涉及存续期披露文件的,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无法使用印鉴的原因,并向交易商协会出具审批人签字的说明文件。
(十四)优化注册(备案)、发行阶段印鉴使用要求。企业以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使用公章等印鉴的,在注册(备案)阶段,可按照上述第(十二)(十三)条开展工作,但应在注册(备案)环节提交终稿时加盖合法有效印鉴。在发行阶段,可按照上述第(十二)(十三)条开展工作,但应当不晚于当期发行的截标日日中更正补全披露用印版本的有关发行文件;若截标日与缴款日设置于同一日,应当不晚于截标前1个小时进行披露,并应由主承销商一对一告知已经提交申购订单的承销商或投资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加强市场交易及衍生品业务保障
(十五)积极提供线上备案便利措施。对于主协议签署备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备案,以及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入市备案等业务,市场成员受疫情影响无法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可先行提供电子版扫描件,相应纸质材料可在影响消除后补充提供。市场成员已经启用合法有效的电子印章系统的,可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
(十六)放宽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公章加盖要求。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所有市场参与成员,如无法加盖公章(含电子印章),可在履行内部有权审批流程后,先行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字的相关文件,并同步披露或提交无法使用公章原因及内部有权审批情况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有权签字人签署)。在公章恢复使用后,相关主体应及时补齐加盖公章的公告或备案材料。
(十七)做好人工应急处理等服务保障。受疫情影响,CRM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和信用联结票据(CLN)信息披露、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备案、CDS尝试报价等业务,可联系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人工应急处理。
七、不断做深做细市场成员服务
(十八)继续开展发行人会费减免。进一步响应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政策精神,继续降低发行企业会员会费支出,在已有会费减免措施的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推出针对发行企业会员的会费减免措施。
(十九)持续深入做好会员服务。支持日常会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运用好上门服务、座谈交流会、会员信息服务直通车、会员服务热线等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服务各类型会员需求。
(二十)加强市场服务宣介培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通过协会“NAFMII之窗”、“NAFMII资讯”公众号、市场培训班等形式,及时宣传解读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支持疫情防控、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举措,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市场参与者规范高效开展各类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结束日期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