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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应保尽保!云南城市低保制度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0/12/14 22:47:04    来源:云南发布--资料:云南省民政厅信息员:赵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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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
和小布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4〕6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应保尽保、托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从云南实际出发,完善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城市低保在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救助中的托底作用,保障城市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合理制定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超过省级指导标准的需报省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准确认定保障对象


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

实行整户施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二)

参照单人户施保


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三)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


在核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


具体扣减为4项: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2倍。


(四)

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含)的,视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其所需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五)

一般不纳入城市低保的几种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3)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房或商铺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五、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

(一)

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符合在居住地申请的可向居住地)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也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平台或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
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没有争议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三)

县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未经调查、核对,不得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

公开公示


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五)

跨区域迁移和跨户籍地新申请低保的管理


城市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跨县(市、区)或州(市)迁移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核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核审批手续。
在本省范围内,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原则上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开展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

六、规范低保金发放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发放,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也可分档发放,并逐步稳妥向补差发放转变。
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及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七、加强动态管理


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当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家庭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申请退保。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就业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补助水平。
低保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加强组织实施


充分运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部门间政策衔接、城市低保个案问题分析等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协调发展,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
县级民政部门着力提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政策执行水平,加强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关于城市低保政策方面的政策解答、业务指导,进一步根据实际充实低保经办服务力量。
进一步扩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共享范围,积极推进简证便民和智慧政务,能通过系统比对获得的信息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或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申请,让群众清楚提交材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快捷、明白的得到救助。

九、加强工作监管


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居(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执行。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省、州(市)、县(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通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过云南省民政系统网络投诉举报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中对工作人员、部门或居(村)委会、申请人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区分对象、区分情形,强化对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追究。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信息员:赵江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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