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中央本级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并强调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在内容设置上,《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两个一级目录(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30个二级目录和121个三级目录,明确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正面清单”,即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
在具体实施上,通知指出,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据悉,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在内的6类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而根据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此次《目录》制定的“正面清单”打破了上述分类方式,通过分级设置明确细化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目录,进一步规范了购买内容,夯实了工作基础。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中央编办完成了多部中央部门指导性目录的审核批复,此次《目录》的编制出台对于进一步明确、规范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促进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将发挥显著的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通知规定,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记者 张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