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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3/13 7:20:58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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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农担公司,各州(市)财政局: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数据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中药材种业发展

一是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5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二是支持云南省现代种业、现代设施农业和林下经济重点项目和生物医药领域科技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中药材产业项目三是支持建设集中连片大宗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倾斜支持,按照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四是运用数字管理、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显著提升云南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1套智能化、可复制、可推广种植(养殖)技术并示范推广500亩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

二、支持中药材产业规范化发展

一是推动农林业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加强科技特派团服务,对选派的省级科技特派团,每个团按照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二是支持“云药之乡”与省级人才(团队)开展结对帮扶,每年给予2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三是支持各地按规定统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沪滇合作和中央企业定点帮扶等项目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等相关资金,引导中药材相关经营主体建设道地药材GAP基地。省级对通过GAP评价且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年选取不超过20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

三、支持中药材产业设施化提升

一是推进中药材产业种养殖设施化提升,提高机械化程度,对符合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的,按规定予以补贴,并进一步加强适用中药材种养殖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选择适用我省中药材产业的新型农机具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年度内新增符合支持范围的设施农业资产性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0.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完成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的贷款,按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规定予以贴息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积极予以支持。五是统筹农业发展资金等涉农资金支持中药材基地建设,支持各地用好现有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改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生产条件,发展中药材产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数据局、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

四、支持中药材加工能力水平提升

一是通过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各类经营主体进行产地初加工工艺提升及应用。二是支持做好产地初加工项目谋划编制及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工作,按规定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沪滇合作和中央企业定点帮扶等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及趁鲜加工和精深加工项目予以补助,支持中药材产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等。三是积极争取中央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省级优先向上推荐中药材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中药材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统筹现有中央和省级商贸流通资金等资金预算,支持建立健全中药材供应链、公共服务及信息化追溯平台,加强现代化高标准中药材交易市场、仓储中心项目建设,重点布局以昆明市、文山州为药材区域交易辐射中心,以大理州、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等为主产地交易市场及景洪市、瑞丽市等4个中药材进口口岸交易市场的“1+N”市场交易体系,做强国内中药材交易和进出口中药材贸易。二是支持数智化产地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倾斜支持,按实际科技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中药材产业三产融合发展

支持各地按规定用好现有资金政策,积极支持中药材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一是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涉农整合资金、上海援滇专项资金实施产业项目重点向中药材产业倾斜,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中药材种养殖、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农旅融合等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中药材产业重点环节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并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二是促进中药材产业农文旅融合发展,在打造乡村旅游特色路线、农文旅融合示范点等项目上优先支持涉及中药材产业项目。三是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是对新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中药品种,每个按照临床前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临床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五是对新获国外上市许可的中药品种,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六是对开展云南特色中成药二次开发研究,且3年内实现单品种营业收入增长300%的,单品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挖掘云南道地中药材有效成分开发化妆品原料,获批化妆品新原料的,单个品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

七、支持中药材产业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一是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中药材种养殖、加工、仓储运输、质量检测方式方法等方面制定标准,建立健全省级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体系、种植标准体系、产地加工规程、质量标准体系,云药分级评价标准及试点示范建设。二是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修订,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三是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补助。四是省级通过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云药区域公共品牌打造和宣传推介支持各地结合本地优势特色中药材品种,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政策加强本地区域中药材公共品牌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

八、撬动金融保险协同支持

一是实施农业信贷担保奖补,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重点农业项目(含政策性扶贫项目)和其他政策性业务担保费分别不超过0.5%和0.8%,对构建“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市、区)政策性贷款主体不收取担保费,省级财政按规定未收取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二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自主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保险,省级财政将按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担公司,各州市财政局)

《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另有规定及期间内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申报条件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申报指南还未制定的,由主管部门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制定。涉及经费由各部门统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属于事后补助资金的,于次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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