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基本原则,以“扩面、增品、提标”为主线,构建1个总体政策框架和6个具体实施方案的“1+6”制度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承保理赔,到2030年形成以中央政策性险种为主体全面覆盖重要农产品,以省以下特色险和商业险为辅助全面覆盖特色农产品,叠加“农业保险+”系列金融产品的“一主两辅一叠加”农业保险新发展格局,力争实现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投保覆盖率达到70%,农业保险深度密度分别达到1%和500元/人的目标,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
(一)稳步发展大宗农产品保险。进一步提高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以及天然橡胶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结合农业生产方式调整、成本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调整三大主粮、能繁母猪、育肥猪、甘蔗等保险保额费率,积极探索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户代理一般农户投保新模式,稳定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按照火灾风险等级等要素分档设定森林综合保险保额和费率,完善森林保险责任条款,将灾后施救与清理费用纳入森林综合保险赔偿范围,提升森林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稳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预期。
(二)着力发展特色险。坚持“聚焦产业、合理布局、市县级主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围绕高原特色农业“1+10+3”重点产业,按照省级险种与市县险种协同发展的模式,优化完善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综合奖补机制,强化对中药材产业政策支撑,支持推动发展“一县一业”、“绿色云品”、“十大云药”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物化成本险、完全成本险、价格险、收入险、价格指数险等,促进农业保险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在实施省级烟叶保险的基础上,推进分类型、分区域烟叶保险保障升级;将肉牛、苹果相关保险纳入省级险种推广。对全省形成一定规模、农户受益度高、支撑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特色险险种,积极推动纳入省级险种统一实施,扩大省级险种覆盖面。聚焦绿色发展引领工程、设施农业提升工程等农业现代化重点任务,拓展“三品一标”农产品保险服务功能和领域,积极探索品牌溯源、区域产量、天气指数、农业设施综合保险等绿色农险,满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需求。
(三)创新发展商业险。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在财政补贴险种基础上积极开发市场化商业险,构建财政补贴险种叠加商业险的农业保险保障模式。重点探索开展农村新业态全产业链保险,覆盖“种、养、加、储、销”全链条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质量保证等涉农保险。
(四)全面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在全省天然橡胶种植区域推广“胶农+合作社/农场+收胶点+加工企业+保险+期货+银行信贷”模式,构建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产品吸引力。大力提高收胶站点覆盖面,推广完善现行胶乳收胶站点模式,推进组建胶块收胶站点,将胶乳、胶块统一纳入数字化平台参保,持续提高橡胶种植险、收入险参保率。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投入,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承保区域收胶点信息化建设,运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溯源管理,落实精准承保理赔。推进保险与金融形成合力,探索运用生产数据为胶农或橡胶种植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拓宽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五)鼓励开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可集聚保险、信贷、担保等金融资源的“粘合剂”作用,整合基层保险、金融网点资源组建“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按照“农业保险+1个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1名村协保员、1套金融业务台账+一揽子金融产品”的“1+3+N”服务模式,打造农村金融规范化服务平台,持续推动金融服务重心下沉,增强金融服务联动性。积极推广“订单农业+保险+担保+信贷”等业务模式,形成“政银保担”紧密合作、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政策链多链协同的农村金融服务新机制,探索开展森林碳汇金融、保险等,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投入“三农”领域。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对接省融信服平台,推送相关融资需求,运用农业保险数据评级、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增信,支持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用贷款。
二、健全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六)建设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负责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协调查勘定损争议,统筹督促大灾理赔;加快建立“乡镇农业保险专干(含兼职)+村协保员+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基层服务队伍。乡镇政府协同保险机构组织村委会做好村协保员选聘工作,村协保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择优聘任、协议付费。村协保员待遇由“协保员报酬+金融服务绩效”构成,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保险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对协保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承保理赔。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制定印发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七)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省级保险机构建立农业大灾快速理赔响应体系,在重大灾害等特殊时期开通触发即赔、小额案件速赔、大额案件快赔等绿色通道;落实农业保险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因自然灾害或动物疫情导致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简单赔付率超150%、通过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弥补后仍超过100%的保险机构,给予一定补偿,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八)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保险机构要强化投保真实性管理,完善查勘制度、理赔机制和标准,提高赔款支付效率,夯实条款费率管理,严禁拖赔、惜赔;要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内控管理重点,严格规范协保员收取农户保费等协保、协赔行为;在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土地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区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
(九)建设农业保险管理平台。财政、金融监管、农业农村、林草、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加快全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保单级保费和赔款数据归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数据核验等环节全程贯通,强化农业保险运行情况监测预警,切实提升管理效能。推进平台共享农业保险运行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信息、养殖数据、防疫检疫、重大自然灾害等方面数据,为保险机构优化产品设计,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持。
(十)科学厘定农业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科学厘定农业保险费率,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落实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三年平均简单赔付率低于80%或高于100%的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性险种费率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参考有关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探索以州(市)为单位发布差异化费率,打破“一省一费率”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给予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重点帮扶对象保费优惠,加大金融、保险支持乡村振兴力度。
(十一)落实农业保险科技赋能。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科技创新投入,力争达到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加快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提升承保标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农户知情权;采取“专家现场+现代技术”相结合的勘验方法,实现快速查勘、精确定损。
三、强化农业保险监督管理
(十二)规范市场秩序。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评,动态调整符合经营条件农业保险机构名单;建立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实施规范。金融监管部门及财政、农业、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农业保险经营综合考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服务质量监督、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审计、巡视、专项核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多方督促问题整改,规范市场秩序。保险机构整改不力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农业保险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或直接采取监管措施。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依规清理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十三)完善绩效评价。国家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评。健全农业保险绩效管理制度,重点围绕县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工作、投保覆盖率、投保计划完成度、承保理赔规范化、科技赋能等方面,细化完善指标体系,引导农业保险各方参与主体提升工作绩效。
(十四)加强风险防范。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协助各地开展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事前引导防灾、事中施救减损、事后精准理赔的风控管理功能。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规范经营管理,对农业保险理赔、盈利的相关指标实行全省统一核算,不局限于一州(市)一域的盈亏平衡。
四、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工作,优化工作机制;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研究制定落实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目标及路线图、时间表,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挤占、挪用、拖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通过下达承保任务指标上限等方式限制农业保险投保规模;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充分整合对口帮扶、社会捐赠、保险机构防灾减损资金等加大农业保险投入力度,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对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按规定从省级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州(市)级财政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产粮大县的倾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政策研究、制度设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业务监督和经营资质管理,指导督促精准承保理赔;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优化及新增险种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方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协同保险机构鉴定损失情况;保险机构履行经办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解读政策亮点、讲好政策成效,努力提升农户知晓率、认可度,激发广大农户投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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