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云南省财政厅把群众住有所居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资金,创新奖补举措,健全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快推动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并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大资金统筹,多方筹措资金。2023年共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108.07亿元支持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一是支持租赁住房保障。安排13.53亿元支持全省56448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可解决近11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安排62亿元,实施老旧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楼宇加装电梯等,加快补齐老旧小区在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短板。共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938个,惠及居民18.18万户,极大地改善了老旧小区房屋功能和居民居住条件,同时有效拉动投资,带动建材、家居等相关消费,对稳定宏观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规范推进棚户区改造。结合房地产调控要求,对州市财政部门加强指导,要求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严控棚改范围和标准,科学确定年度棚改任务,重点攻坚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安排32.54亿元支持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70794套,帮助棚户区群众“出棚进楼”。
二、坚持典型引路,创新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工作实绩在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奖补实施办法,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式进行创新,引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8亿元,对全省16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8个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优秀典型县(区)给予补助,结合评选档次和任务量,每个给予800-1500万元资金奖补。同时,坚持月度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监控,强化预算执行。截至9月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达7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健全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充分利用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政策工具,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制定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常态化监管工作方案,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项目认定指南和功能提升与环境整治等标准,规范项目入库审查和策划融资等工作流程指引,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标准体系,推动工作制度化、制度标准化、标准规范化。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围绕项目开工率、竣工率和资金支付率开展集中调度6次,赴大理、红河等6个重点州(市)21个县(市、区)项目建设一线开展现场调研,对项目进展缓慢和资金支付率较低地区加强督导、跟踪。强化项目的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全省住房保障领域重点民生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要求,压实工作职责,组织完成全省各级住房保障领域自查和复查,覆盖面不低于30%,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动完善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