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项目库“建管用”和项目资产管理水平提升,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云南省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资产“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动乡村振兴领域资金合理统筹,项目有序推进,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一、优化完善政策机制
鼓励加强中期(三年)项目库编制,将项目库建设质量评价和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评价纳入综合考评和资金绩效考评,切实提升项目库“建管用”水平。压实各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职责,县级入库项目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审核确定。因地制宜优化延续“四到县”政策,各州(市)对县级报备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选择3个州(市)试点将测算分配到县级资金统筹10%下达到州(市)本级,由州(市)自主分配下达,赋予州(市)统筹权利。
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省以上资金6月底前下达进度不低于90%,8月底前下达进度不低于97%。各州(市)可根据各县支出情况对县衔接资金分配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将综合考虑各州(市)调整意见,对省级分配下达资金进行调整,全面树立“资金支出越快、绩效管理越好、支持力度越大”的鲜明导向。同时,突出支持重点,衔接资金原则上按照“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级明确的到人到户等刚性支出事项——确保产业资金投入占比不低于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剩余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的次序保障安排。
三、提升项目实施管理
对县级未按计划推进实施的项目,可逐级提请上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派单式”交办行业主管部门解决。新实施的和使用本年度资金继续投入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必须全覆盖建立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自评、绩效结果运用等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四、化解资产监管风险
脱贫攻坚期形成的项目资产,确保100%完成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强化管护运营,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和资产侵占闲置等违规行为。优化完善资产处置制度,对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其处置收入必须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鼓励各地在保障群众权益、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将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三权分置”,探索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营方式。
五、凝聚各级监管合力
省级安排专人分别对口联系一个州(市),指导督促州(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策落实梗阻;加大常态化监管力度,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将项目资产管理情况纳入省、州(市)两级行业部门考核体系和日常工作评价,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到户类资产长期见效。
六、挖掘推广示范典型
根据“县级申报—州(市)筛选—省级确定”的流程,组织开展典型示范创建,并按照不低于每县200万元的标准对示范县给予奖励。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案例汇编、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宣传推广,全力提升政策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