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减假暂”案件办理过度依赖书面审查而实质化把关不足的问题,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探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办理工作,严格规范“有权人”和“有钱人”的“减假暂”,坚决杜绝司法腐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10月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任某某等服刑罪犯提请减刑案件,迈出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一大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二督导组相关领导、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监狱办案民警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云南法制报对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处室进行了专访。
庭审
11人当庭被减刑
任某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至2022年。监狱在综合考量了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后,提请对罪犯任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昨日的庭审中,法庭还审理了监狱对白某、胡某某等10名罪犯提请减刑的案件。
法庭上,法律监督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云南省安宁监狱和罪犯任某某等人均参加了审理。
庭审中,监狱出庭民警宣读了对任某某等人的减刑提请建议,就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改造表现、减刑后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举证,并就集中办案和实质化审查工作做了说明。出庭检察人员以证据为中心,就检察环节履行同步监督职责、开展实质化审查监督等工作,向法庭进行全面展示,重点围绕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岗位调整及计分考核情况等核心证据进行核实,并据此发表检察意见。
法庭按照实质化审理要求,对减刑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查证,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调查核实,充分展现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模式。
经过审理,法院裁定对罪犯任某某减刑5个月;对白某、胡某某等10名罪犯也裁定减刑。同时,法庭还对本次减刑的罪犯进行了法庭帮教。
在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庭审后,全国人大代表张慧表示,通过今天旁听刑事案件减刑假释实质化的审理,深刻感受到法院对减假案件的审理高效、透明,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相关证据组织、提交很细致、完善,比较有说服力。通过审理,对服刑人员也是一次很鲜活的现场普法、教育体验,社会效果好。
我省探索“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
今年下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好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和建章立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改革精神,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探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办理工作,以解决“减假暂”案件办理过度依赖书面审查而实质化把关不足的问题。此次探索选取了部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从监狱提请、检察监督到法院审理,均按照案件办理实质化、监督制约实质化的要求,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从注重“要件审查”“书面审查”向注重“实质审查”转变,既审查证据材料的“有、无”、还审查证据材料的“真、伪”。
通过案件演练,就办案模式、工作流程、实体要求、证据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推动办案责任严格落实,进而建立起实质化办理“减假暂”案件的规范化制度,确保严格、依法、规范行使好刑罚执行环节的执法司法权力,防范“花钱买刑”、“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记者:我省为何要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办理探索工作,开展这项工作最大的意义是什么?
省委政法委法治处副处长张云: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普遍诟病、对执法司法公信力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云南的孙小果案,涉及执法司法人员众多,情节恶劣、性质和后果严重,对云南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破坏很大。我们认为在这些问题背后,相关执法者主观上践踏红线、破坏规则是表因,而刑罚执行权力运行中制约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制度机制执行不力,以及实质化办案、实质化监督的责任要求落实不到位,以致还未能把权力有效关进制度的“笼子”,则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
今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违法违规减假暂是重点整治的顽瘴痼疾之一。我们认为,在做好相关案件查处的同时,健全完善相应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补齐制度上的短板漏洞,是从根本上做好整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因此,为贯彻落实好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和建章立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有关改革精神,经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探索开展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探索工作。该项工作,主要考虑是从监狱提请环节、检察监督环节及法院审理环节,按照案件办理实质化、监督制约实质化的要求,通过实际案件演练,就办案模式、工作流程、实体要求、证据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以进一步强化内部制约监督,严格落实办案责任,推动完善监狱考核罪犯及提请“减假暂”办案制度、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庭审制度,力求以部分案件探索带动整体推进,为下一步建立规范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质化办理“减假暂”案件制度机制打下基础。
记者:本次开展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和以往的审理有何区别?对我省将来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起到什么样的启示作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白志刚:此次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审理模式探索工作主要是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实际办理的减刑案件中抽出一件个案和一批批案进行实质化审理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探索研究、总结经验,并结合云南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制度化建设做好铺垫。
云南法院此次探索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审理模式与以往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案件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办案流程更加具体化、审判程序更加规范化、证据体系更加完善化、监督责任更加明确化。人民法院对监狱服刑罪犯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送达、归档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并结合罪犯原判罪刑、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对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的实际改造表现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化审查。同时,在整个案件审判程序中,接受检察机关和其他监督机关的全程同步监督,落实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责任制,以部分案件探索带动整体推进,为下一步建立规范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案件办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记者:对于监督方面,实质化审查与以往监督模式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地方?
省人民检察院驻省看守所检察室主任钟军:此次减刑案件检察环节的实质化审查,主旨就是通过转变监督理念、调整监督方式,由单纯解答几个表扬减刑几个月的“计算题”转变为以证据为中心开展实质化审查,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解答的“法律题”和“政策题”。与以往监督模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更加注重调查核实和关联性审查。不仅对案件材料是否齐备,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实际执行刑期、假释考验期、所依据的奖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和书面审查,还结合案件情况不断加强重点罪犯在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计分考核、岗位安排、病情鉴定等关键性证据方面的调查核实。同时,注重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力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从严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更加注重亲历性审查。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后,采取讯问、询问罪犯,询问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员,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对文书字迹、病情材料等委托进行鉴定或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三是更加注重庭审功能。出庭检察人员在开展好庭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能够更加完备地拟定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和出庭意见等出庭预案,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执行机关紧紧围绕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主要事实、核心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相关法庭调查工作,充分发表检察监督意见,能够使减刑假释的审查办理更加客观公正。四是更加注重同步监督。前移监督关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前哨”“探头”的作用,聚焦罪犯计分考核、岗位调整、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重点问题提前介入监督;派员列席会议,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执行机关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时,结合案件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在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后,结合日常检察和调查核实情况,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逐案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记者:我理解的办案实质化,事实上应该是所有办案环节都要实质化,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于办案实质化的转变体现在哪些地方?这种转变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薛贺升:监狱环节的办案实质化,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转变:一是推动案件办理从“注重要件审查”向“注重实质审查”转变。对提请“减假暂”案件,一律实行实质性审查,既审查证据材料的“有、无”、还审查证据材料的“真、伪”,综合分析研判罪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减假暂”后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构建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排除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对监狱警察执法办案的违法干预和影响。二是推动案件办理从“分散办案”向“集中办案”转变,实现每个执法过程都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全面落实刑罚执行集中办案制度,实行监狱所有案件全部集中在刑罚执行办案中心统一受理、网上办理、集体审核、全程监督,实现集中办案和交叉审查相结合,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和尺度,构建全过程、闭环式、信息化执法办案机制,以制度机制预防和破解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等执法风险。三是推动刑罚执行制度衔接从“孤立性”向“链条式”转变。探索建立重点案件拟提请“减假暂”前听证制度,既听取该罪犯和所在监区其他罪犯的陈述,也听取监区责任警察对该罪犯服刑改造期间的改造表现评价,更多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监狱执法办案透明度。
云南法制报记者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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