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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警司联调,合力化解冲突

作者:李玲    发布日期:2021/11/26 10:37:32    来源:西双版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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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干预,妥善处理。

 

20211117日,打洛法庭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的女子,与以往离婚案件不同,该女子向法官出示的不是起诉状,而是门诊病历、病情证明、公安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经询问得知,该女子在半个月前被其丈夫酒后用玻璃杯砸伤头部,后到医院救治并报警,女子同时提供了就诊时的视频,整个背部衣物完全被鲜血浸透,伤势严重。

 

报警后,女子因担心追究其配偶法律责任可能对子女不利,遂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放弃了追究其配偶的法律责任。之后双方协商离婚半月无果,听说打洛镇新设立了法庭,女子便想到通过起诉离婚来保护自己。

为更加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家庭暴力再度发生,法庭联合打洛边境派出所、司法所,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小组实地调查并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和社区民警从村干部、双方亲友处详细了解夫妻二人的家庭情况、相处模式、平日感情,并结合当事人自述,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和法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和平离婚,并就争执不下的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将男方的抵抗情绪降到最低,尽可能避免对女方及子女的伤害。最终,这位丈夫恳切地向妻子认错,二人各自走向新的生活。

调解后,法官和民警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救济途径等进行宣传教育,鼓励潜在受害者勇敢对家暴说“不”,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建立,推动辖区平安法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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