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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危险品由中国销往老挝却在中转国被滞留...谁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12/31 14:59:46    来源:老挝资讯网--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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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向老挝出口氰化物,需通过海运从上海运至泰国,再由陆路运输到老挝。在泰国港口卸货后,海关关员查验货物发现进口货物系危险物质,需要泰国工业部的批文才可进出口,但在清关过程中,没有收到此类批文,遂对这一批货物采取了限制措施。由于货物被长期滞留,化工公司与老挝公司解除了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货款,而后,化工公司诉请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原告化工公司认为,物流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有义务办理货物过境泰国的相关许可和清关手续,货物超过合理期限没有运抵目的地,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流公司则称,货物未能交付收货人是泰国政府和主管机关的行为所致,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与自身无关。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就中转港清关手续的办理或文件的提供另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货物在泰国林查班港的中转清关手续和许可文件的办理义务依法应由货方承担,货方应及时、完备、正确地将其已办理过境泰国的进出口许可和清关手续的单证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此,相关结果及责任应由货方承担,而不应由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被告予以承受。


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裁判基于《海商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且该规定对托运人应办理的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未作限制,未具体区分出口、进口还是过境中转环节中的手续,所以应解释为托运人应办理货物出口、进口及过境中转环节的各项手续。在实践中,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中转时,中转国手续相较于进出口两国的手续而言更易被各方忽略,也因其易被忽略,导致各方责任不清晰进而酿成纠纷。因此,托运人(出口方)、收货人(进口方)首先应认识到货物在中转国的过境中转手续是区别于出口国和进口国相关手续的独立手续,需妥善办理,不应忽视;其次,进出口企业与各自的货运代理人以及货物的运输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海运的承运人)之间,应明确约定货物过境中转手续的办理义务主体、办理具体事项及责任承担,杜绝权利义务不明导致的纠纷。


本案判决后,合议庭向被告物流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谨慎预判业务风险,合理规划中转路线,强化人员和业务管理,针对客户特点和业务风险进行整体把握,熟悉第三国的进出口监管政策并完善与各方的沟通协作。物流公司也积极回复,表示会加强业务风险评估,尽可能向客户提示在途的各类风险,同时完善公司内部合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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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上述解读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老挝律所)


来源 |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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