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结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原、被告双方通过被告亲属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4月份,原、被告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并进行了婚姻登记。登记结婚后,被告多居住在娘家,双方确认仅有两三天在原告家共同居住。期间,因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4月底被告搬离原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被告及双方家属之间私下协商离婚事宜,因返还彩礼问题协商未果于5月起诉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查明,在女方家举办婚礼前,原告按照当地民俗送给被告家彩礼金88000元,被告家属当天按照风俗返还原告8000元。婚礼当天,原告家送给被告金饰、银饰及玉器若干,上述首饰由被告持有。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被告确认无价值大的嫁妆,仅有部分个人用品及衣物在原告家。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及被告属于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进行了短暂的共同生活,但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提出返还礼金款88000元及首饰的请求,因被告已经退还原告8000元,故只能确认礼金为80000元,因该礼金属于数额巨大,给予的“三金”也属于价值巨大,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的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返还。
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只进行了两三天的短暂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双方从按照民俗举办婚礼后到登记结婚前的期间也短暂生活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举办了婚礼并为举办婚礼支出财物,可酌情考虑扣减一定金额后进行返还,同时也应当返还婚前交付的首饰。
裁判结果
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金55000元,并返还婚前交付并由被告持有的首饰;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