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该案是重庆市首例查明并适用东盟国家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司法审判主职主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指示要求。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日,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游某签订煤矿开采承包补充协议书,约定由高某与游某共同从姚某处承包煤矿开采工程。案涉煤矿位于老挝。合同签订后,高某按约前往老挝开展采矿活动,但不久后发生安全事故,案涉煤矿停产,恢复作业后,各方对高某是否有权由洞采转为地面开采发生争议。高某以姚某、游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及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姚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高某按约支付承包费。
案件受理后,因该案涉及外国法律适用问题,且存在本反诉,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依法决定由分管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贾科担任审判长兼承办人,与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范云飞、陈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中,各方围绕法律适用、合同性质及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针对外国法律相关问题,合议庭依法通知接受该案查明委托的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老挝法律查明专家,通过线上方式出庭就查明报告作了进一步说明,并接受合议庭和各方当事人询问,法院安排专业翻译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庭审共持续两个多小时,庭审过程中,结合庭前会议举证、质证的情况,合议庭对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休庭后,经过合议庭认真评议,对本案当庭进行宣判,依据老挝法律对合同效力作出评判,并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对责任承担作出认定。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价值】
该案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煤矿位于老挝,关于煤矿开采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如何确定;二是老挝有关法律与我国法律存在差异,部分概念并不能一一对应,部分规定还不完备,需综合运用两国法律,对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处理;三是本案包括本诉和反诉,且包含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的适格性需要厘清。
在本次开庭前,合议庭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相关案例,为顺利开庭并当庭宣判作了充足的准备。针对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依托缜密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逐一回应当事人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对法院作出的公正裁判表示尊重,并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事国际贸易投资较国内面对着更复杂的交易规则、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市场主体尽可能熟悉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有关规定,该案裁判结果有助于引导参与国际贸易投资的市场主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判,充分表明我国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所秉持的开放包容、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也积极表明我国法院尊重他国法律的司法立场,以此助推重庆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延伸阅读】
近年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探索构建东盟国家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联合制定并发布《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该指引旨在完善域外法查明合作机制、规范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则,填补了国内东盟国家域外法查明的空白。本案是首例依托该机制查明并适用东盟国家法律的涉外案件。
来源:重庆两江自贸法院,重庆政法
一中企终止老挝南洪水电站项目 并清算注销项目公司!老挝水电开发也不是稳赚不赔啊...
粤水电发布公告,由于投资环境发生重大改变,项目面临发电上网困难、不享受原来约定的“照付不议”、电价不能保障、汇率波动、融资困难等问题,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公司拟终止老挝南洪水电站项目并清算注销项目公司南洪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洪电力”)。
据悉,南洪水电站项目位于老挝中部波里坎赛(Bolikhamxai)省,由拦河坝、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升压站及输电线路等组成,为Ⅳ等小型工程,为引水式电站,装机两台,总装机容量32MW,项目拟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25年(不含建设期3年)。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以下简称“广东水电三局”)负责投资建设。
公司表示,清算注销该项目将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