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老挝官方公报公布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老挝国会的立法进程,预计修宪工作将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
本次宪法修订是继2003年和2015年之后的第三次重要修订。本次修宪涉及122个条文,其中修订48条,对部分条款进行措辞调整、删减或补充,新增5条,以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其余69条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宪旨在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适应国家发展需求,并推进老挝的治理现代化。
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以下特点:
一、立法技术更加成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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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草案的用词更加准确。例如,之前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老挝语的简称“老挝”,修正案草案中一致修改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老挝语全称。这一调整体现了老挝立法技术的成熟和规范。除了立法技术的体系化理解和安排,老挝法律文件也重视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和涵义的概括。老挝法律文本中通常会出现“释义”条文,对法律术语作出专门解释,甚至部分条款专门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常见的表述方式是“XX是指......”。从老挝目前的法治环境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来看,这种立法技术适应老挝的实际环境,对普通群众法律素养的提升也有一定的助益。
此外,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将1991年8月15日第一部老挝宪法颁布之日定为宪法日,确定8月15日为老挝宪法日。这一举措对于弘扬宪法和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老挝未来可能会借鉴中国的法治经验,在宪法日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使法律宣传具有更具体的载体。
二、吸收政治体制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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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
首先,将老挝的地方政府层级由“省、县、村”调整为“省、县、镇”,并将“村”的宪法地位调整为“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这一调整反映了老挝城市化建设和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将“村”作为群众性组织,能够厘清和界定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城市化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在当前老挝的政治体制中,村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形态,对投资项目的开发具有较大的干预能力,甚至对普通市民或群众生活具有较大的权力干预。将长老式、族长式的基础管理组织调整为群众性组织,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城市化和现代化治理水平。
其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新的省级行政区划概念。在“首都市”的概念之外,新增了“直辖市”作为省级行政单位。可以预见,未来老挝将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在经济发达地区或战略要地设置“直辖市”,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增强中央能力,调配全国资源进行现代化建设。
最后,修正案草案将省长、县长的称谓调整为省政府主席、县政府主席,并将之前宪法规定的省长或县长的职权调整为地方政府的职权。这一调整淡化了地方政府主官的个人色彩,强化了作为一级组织的职权和宪法地位。从某种程度上看,老挝希望通过这一调整加强中央集权的宪法力量,避免地方政府的组织权能强于中央。
三、设立监察机构,强化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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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审计署之外设立了监察机构。国家审计署主要负责国家预算、财政和资产的监督工作,而监察机构则着重于法律执行、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以及反腐败问题。这一调整旨在通过加强法律执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促进善治和法治,同时维护廉洁和正义。
整体来看,本次老挝修宪的核心目标是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法律体系的现代化程度,并进一步优化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环境。随着修宪工作的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成为观察老挝法律体系未来发展的关键。
可以预见,本次修宪将为老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老挝进一步融入区域和国际社会奠定法律基础。未来,老挝在法治建设、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治理方面的表现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