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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经济特区与工业园区投资指南(2):老挝沙湾–色诺经济特区管理和鼓励投资的政令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5/2 14:50:02    来源:老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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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沙湾–色诺经济特区管理和鼓励投资的政令

——根据 2003 年 5 月 6 日国会 02 号老挝政府法的规定; 

——根椐 2003 年 9 日 29 日第 148 号总理令;

——根椐 2003 年 7 月 13 日投资委第 1404 号报告; 总理发布命令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任务

为管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沙湾那吉省的沙湾 –色诺经济特区投资,并将投资吸引到生产、出口、商业、服务以及过境运输等。

第二条:沙湾-色诺经济特区

沙湾-色诺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是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生产、贸易和服务等行业投资而特设的区域,以特殊的法律、政策管理投资 者在特区的投资和经营。

第三条:特区的范围特区的初期规划

按“关于在老挝边境(沙湾那吉省)建立经济发展特区的可性研究报告 ”(2001年. 月稿)第6.5 图所示,沙湾那吉省坎塔乌里县(KhanThabouly) (A 点)305 公顷和乌通鹏县(OuThoumphon)20 公顷。

第四条:建立特区的目的

为利用区位通道的地域优势,为逐步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转型创造条件,使老挝的市场经济溶入到地区和世界的经济大潮中,加速老挝的经济发展,为提高老挝各民族的物资、文化生活水平奠定基础 ;开发和使用特区内的土地,为国内外投资者使用 土地提供方便如:规划土地使用,建设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厂、电网、 自来水和电讯网络;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外侨胞到特区投资;在公平的原则下,保 护和鼓励在特区经营的各种国内外经济实体的竞争和合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能够到“特区投资目录 ”规定的各行业投资 ;成为老挝的就业培训基地,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认、能力、经验,提高管理能力和熟练程度;建成老挝与外国在经济、工业、商业、 财政、现代化的自动管理等各方面合作中心之一 ;在老挝宪法和领土完整的构架下,在特区的范围内建成特别关税区。

第五条:特区内活动的基本原则

进出和特区内的所有活动、各经济实体的建设、土地出租及其他服务等,均须接受本令所规定的特殊税费和其他鼓励政策的管理;如本令没有规定的,须按特区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特区的法律执行;如还没有规定的,须按老挝的有关法律和老挝 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特区的经济范围

特区的经济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工业和来料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

2)免税商业区(Free Trade Zone FTZ);

3)服务和免税商品运输(Free Service and Logistic Center FSLC)。

第七条:特区鼓励的投资领域

特区鼓励和允许经营的领域为:

7.1 生产和加工业:出口商品成品生产、高技术的配件生产、成品商品的备用件生产、进口配件的加工、农业商品加工、手工业商品加工、商品包装和成品生产;

7.2 商业:免税商店、过境免税商品批发、国内商品批发(手工制品、香木制品、玻璃制品等)、商品展示、超市、会议和培训中心(批发和出品商品)、出 口、进口和过境贸易。

7.3 服务和运输业:仓储和冷藏业、商品运输和集散、大件货物吊装业、运输公司、宾馆、配套公寓(Apartment)出租、配送站、商务楼出租、导游、休闲中心、体 育场、游乐园、旅游景点、银行、保险、社会福利、职业和技能学校、普通学院、 大学、医院、饭店、邮政服务等;

7.4 国内外公司的代理或分支机抅:商业代理(鼓励出口)、旅游代理、国际咨询、 航空公司、国际运输等代理机抅;详细的鼓励和禁止目录,将另行规定。

第八条:特区投资者

老挝政府鼓励老挝人,包括老侨、外籍老挝人、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到特区 在本令第七条规定的领域投资。

第九条:投资的种类、方式和形式

到特区的投资者可按以下种类、方式和形式投资经营:

l 种类:个体、国有、集体和合营(国有与国內外合菅、个体和国內外合菅)

l 方式:私营企业或公司

l 形式:按老挝的企业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民营公司。

第十条:企业的组织和活动

到特区投资的各种企业,应按本令、第 148 号关于特区的总理令、特区的有关规定、规章、企业法、投资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活动。

第十一条:特区企业注册

所有获准到特区投资的企业,在按照本令和特区的其他有关规定批准成立后,必须到特区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才能在特区內开展经营活动,以获得本令所规定的有关权利。在特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可在特区外活动,但必须遵守老挝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特区基础建设

老挝政府批准和鼓励各国内外国营、个体公司到特区以承包、专菅、合营的形式投资基础建设。在初期的开发、发展阶段,为加快特区发展速度,在没有外来者投资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提供部份资金给特区,按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在特区合法经营的投资者的財產、投资及利润等,除本令或有关特区的法律另 有规定外,均得到老挝政府的法律、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充分保护,不得被征用、 沒收和转为国有。

第十四条:特区投资的年限

获准在特区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有权按特区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年限经营,最高可达 75 年,如特区管委会同意还可延期。

第十五条:注册资金和资金组成

1)所有在特区注册成立的企业(除代表机构外),将按行业执行最低注册资本:生产、职业学校、仓储和运输公司(有运输车辆),房屋建筑、工业区、住房(如:公寓、 商务楼),旅游发展业(包括休闲中心、体育场、游乐园),普通学校(不含职业学校),医院、超级商场、国内外公司的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 10 万美元;物资配送(没有运输车辆),导游、商品零售、批发业、一般性服务业(以上所述行业除 外),其注册资本至少 5 万美元;

2)代理办公室:出口、边贸、旅游和其他代理,注册资金最少为 1 万美元;

3)特区内的企业注册资金,可按老挝企业法规定以现金或物资的形式抽回,但必须符合老挝银行法或特区有关法津的规定;

4)在老挝银行或特区管委会不能鉴定企业所引进物资设备的价值时,企业在获得特区管委会或者银行的书面同意后,企业可自费向独立鉴定人申请鉴定,但该鉴定应视为最终鉴定。

第十六条:在特区的最少投资

申请在特区投资的各企业(除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外),如要得到关税等其他优惠,必须最少投资:物资配送(没有自己的运输车辆)、导游、商品批发-零售业,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5万美元生产和职业学校:其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仓储、运输(有自己的运输车辆),超市、旅游发展业(包括休闲中心、体育场、游乐园),普通学校(而非职业学校)、医院:其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房屋建筑、工业区、住房(如:公寓、商务楼)开发业100万美元;一般服务业(以上规定以外的):其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

第二章

投资者的投资许可、土地出租、建筑、停业、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投资许可

有意在特区内投资开办企业进行经营的国内外公司和个人,直接向特区管理委 员会索取申请表格填写申报。

l 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发放投资许可证并进行企业营业注册,而不必经过商务部。 特区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注册情况。

l 自递交投资申请起 5 个工作日内,特区管理委员需向申请人发放投资许可证或拒 绝投资的文件。

第十八条:租地、租房及建房申請

获得批准在特区投资的投资者,需要租地、租房的,请直接向特区管理委员会提 出申請并签订合同(或向得到授权的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但须符合特区管理委员会的合同样本。

获得批准在特区投资的投资者,需要在所租用土地內建筑房屋、工厂或其他永久 建筑的,请直接向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請,但须符合特区指定的建筑标准和环保要求。

无照建筑、或建筑实物与设计、与批准內容不府的、或不府合建筑条件、标准 和环保要求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有权下令停建,要求其業主或管理人在合适的期限內整改、撒除全部或部份建筑物。

超出上条所规定期限而拒不执行的,特区管理委员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整改、 撤除全部/或部份建筑物,其费用由业主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九条:投资者的权利

在特区的投资者有如下权利:

租用土地、房屋、居所、办公室、工厂;

建筑房屋、工厂、休息和游玩设施;利用特区內的服务和便利条件;

出口其生產、裝配、加工的產品,进口企业生產必须工具、设备的原材料。

按投资许可证和公司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按老挝劳动法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挑选和使用劳工。

按老挝投资法、本令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向本国或第三国汇回本金和营业所得;

按本令、第 148 号总理令、和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得到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认可后向第三人转让自已的所有权、管理权、投资许可证使用权、财產和土地 使用权等;

其他本令和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企业的停业和破产、转让和弃权

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如有意关闭、或宣佈破產、或向他人转让,必须按企业法、 破產法、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程序执行。在申请停业或转让他人后两年內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或退回特区管理委员会或房屋开发公司,并协商出租事宜, 但须符合特区的有关规定。

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因某种原因停止经营达一年以上,并不按 20.1 的规定执行的,特区管理委员会须与其业主联系,如果半年后业主不作任何形式的答覆或者虽 有答覆但不能按 20.1 的规定执行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或授权給房屋开发公司) 进驻掌管和清理其财產和土地联系新的租用人。如果某日原业主返回、且原建筑还 在继续使用、未被撤除,则应按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向原业主支付建筑物 残值。

第二十一条:土地租期届满后的财产安排

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如果投资期满或者土地租期届满,而不需要延期的,视为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 自从土地出租合同规定期满之日起,特区管理委员会或房屋 开发商将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至于土地上的建筑物,还归其原投资建造者所有, 原投资建造者有权也必须对其做出安排:撤离、撤除、赠予或出售。

以上原固定资产所有者,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对其资产处理完毕。如果原业主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权的房屋开发商有权进驻该土 地,并与原业主协商、估价其建筑残值,做出安排:收购、撤离或撤除。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的义务

在特区的投资者的义务为:

制定、提交投资计划和要求,以作为特区管理委员会按吋满足或安排工作的依 据;

按本令、第 148 号总理令、有关特区的法律法规和特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缴纳合种税费;

配合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在获淮开办在特区的银行或其他老挝境内的银行开立老帀和外帀帐户;

执行老挝企业会计法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汇报制度; 按时向特区管理委员会报送企业/项目进度月报和年报;

在特区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进行检查时给予合作和提供方便;

维护冶安秩序,保证用工安全、减少事故、爱护环境和卫生; 执行特区管理委员会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处

在特区注册的代理处,特别是促进出口的商业或旅游的代理处,其任务仅限于:

为总公司收集市场信息、作为总公司的国内-外联络点、以总公司的名义检查投资执行情况等,禁止代理处开展创收活动。

对在特区注册的代理外的政策优惠,仅限于代理处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本令所规定的有关投资的政策性优惠。

第三章

在特区投资的政策性优惠和土地出租

第二十四条:一般政策

老挝政府鼓励到在特区投资,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本令 2003 年 9 日 29 日的第 148 号关于沙湾-色诺经济特区的总理令、关于特区的各项规定、制度 及投资法。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

在特区的投资者将享受以下税收减免的优惠: 1.增值税

获得在特区内经营的企业,进口国外物品到特区内使用、加工、生产或销售(包括服务业)免征增值税。

获得在特区经营生产、贸易、服务的企业,进口物品到特区以外进行交易、服务根据税法第九条规定免缴增值税。

在特区内的商品或服务,到特区以外的老挝境内销售和提供的服务的,按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完税。

2.使用税

获准在特区的营业者,为在特区内使用、生产、加工或销售而从国外或特区以外的老挝境内进口的商品,包括在税法第二十条目录内的商品,在进口時将不征收使用税。

获准在特区的营业者,为在老挝境内(特区以外)使用、生产、加工或销售而进口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其在税法第二十一条目录中的,也不征收使用税。为在特区以外的老挝境使用、销售及提供服务的,将按税法第二十三条和其他关规定 征收使用税。

3.抵扣税

国内的生产商在向特区内的企业提供其生产、加工的商品时,将得到免除或抵扣增值税和使用税的优惠,但获得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特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了税务登记的,有完税证明文件:完税收据、销售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4.禁令

禁止(特区外)老挝境内企业,向特区内出售进口商品,除非是再出口的或者得 到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5.有效范围

有关增值税和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在特区范围内使用。如果获准在特区经 菅的企业,到特区以外的老挝境内经营、使用、销售和服务的,必须遵照老挝的有 关法律执行。

6.利润税

获准在特区经营的企业,其利润税的减免标准按行业划分如下:

(1)生产行业

生产行业是指:生产、加工、装配、改造、改变原材料或物质的性质,如:家 具厂、汽车装配厂、电子配件厂和其他生产厂等;为出口而生产、加工的,将享受 减免利润税如下:

总产量的 70%以上供出口的,或者生产、装配、提供高技术产品的, 自有利润之 年起,免税 10 年,以后按 8%的税率缴纳利润税;

总产量的 30-69%供出口的, 自有利润之年起,免税 7 年,以后按 8%的税率缴纳 利润税;

一般性生产、或总产量的 30%以下出口的,自有利润之年起,免税 5 年,以后按 8%的税率缴纳利润税;

此外、其生产的原材料 50%以上在老挝就地解决的,在开始缴纳增值税的前两年, 还享受以上税率 50%的优惠。

(2)商业

商业行业是指:不改变商品实质,最多改变其外包装,而直接出售的,如:进出 口贸易、过境贸易、免税商店、批发零售等。老挝国内生产的商品(包括特区内的) 出口贸易企业,从有利润之年起,免缴利润税五年,以后按 10%税率缴纳利润税,转 口贸易企业,从有利润之年起,免缴利润税三年,以后按 10%税率缴纳利润税;

除此之外的贸易企业,从有利润之年起,免缴利润税两年,以后按 10%税率缴纳 利润税。

(3)服务行业

服务行业是指提供劳务,或者以脑力劳动、机械、设备的操作等方式提供服务 以换取报酬的,如:运输、仓储、建筑开发、旅游、保险、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等, 如:公园、旅游景点服务等。

获准在特区内经营服务业的企业,其利润税按其投资额的减免标准如下:投资 额在5万-14.9万美元的,自其有利润之年起,免税两年,以后按10%缴纳;投资额在15万-29.9万美元的,自其有利润之年起,免税四年,以后按10%缴纳;投资额在30万-49.9万美元的,自其有利润之年起,免税六年,以后按10%缴纳;投资额在50

万-199.9 万美元的, 自其有利润之年起,免税八年,以后按 8%缴纳;投资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上的,自其有利润之年起,免税十年,以后按 8%缴纳;职业教育、普通教育 (小学、中学),实行免缴利润税。

7.个人所得税

领取工资、报酬的在公司兼职的投资者、干部、技求人员、工人等公司雇员的 收入,统称为:个人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外国人:5%

老挝人或者在老挝的外国侨民,其月收入 20 万基普以上部份,按 5%税率缴纳。 8.红利税

自超过利润税的免缴期限后,在特区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两个以上股东),必须缴纳红利税 5%

9.最低税在特区所有企业,免缴最低税;

第二十六条:关税优惠

1.特区进口关税

进口特区的产品、商品将享受到以下减免关税政策:对于生产行业,用于加工、 装配、生产的机械、設备、及其零配件,用于建厂的物资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的原 材料、物资的半成品、成品等,免缴进口关税;

仓储服务业,用于建厂的物资材料,用于仓储业务的机械、设备及其配件以及 为仓储业务配套的其他设备等,免缴进口税;

运输业(有自己的大型运输设备),用于运输业务的车辆、设备及其零配件,吊装 设备及其零配件,免缴进口关税;如其自建房屋,也免缴建材的进口关税;

物资配送(沒有自己的大型运输设备),其必要的用品和办公设备,免缴进口关税; 如其自建房屋,也免缴建材的进口关税;

房屋、学校、医院建筑业,旅游开发业(包括体育场,公园及休闲场所开发),其 建材,机具、 (12 座以上)客车及配件,以及适当的其他配套装备,免缴进口关税;

旅游业、其必要用品、 (12 座以上)客车及配件,以及适当的办公設备,免缴进 口关税;如其自建房屋,也免缴建材的进口关税;

批发、零售和其他一般性服务业,其转口贸易的商品、必要的用品和适当的办 公设备免缴进口关税;如其自建房屋,也免缴建材的进口关税;

房屋开发业、工业园区、厂房开发出租、住房开发如:公寓、办公楼宇等出租, 其用于生产的建材、机械设备及配件以及其配套的其他设施,免缴进口关税

2.用于管理及间接生产的轿车、皮卡车、面包车(12 座以下)、越野车等,必 须缴纳 1%的进口关税,特区管理委员会按其注册资金额规定进口数量如下:

注册资金(美元) 车辆数(台)
10 万–49.9 万   1
50 万–99.9 万 2
100 万以上 3

(必须视其必要性和項目主管部门的建议)

如果投资者进口超出以上规定数量的平辆,特区管理委员会也批准其进口,但 必须按老挝海关法的規定缴纳关税。

3.临时性进口车辆优惠

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代办外),承包了特区内的建设,勘探或其他工程,有必 要临时进口适当的车辆、设备的,特区管理委员会可批准免税临时进口,期限一年, 如有必要还可延期,但不得超过一年,其满后必须立即撒离老挝。

4.进口替代已出售的车辆

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者出售其已进入特区使用五年以上的、或经特区管理  委员会授权批准的有关部门鉴定不能使用的车辆,设备。如在特区笵围内出售,免  除所有税费;如出售到特区以外的老挝境内,则须按規定按残值计缴各种税费。如  果投资者需要在进口替代已出售的设备的,特区管理委员会将按 26.1 規定予以批准。

5.禁止规定

禁止未经特区管理委员会的允许,将享受上列 26.1 优惠条款免税进口到特区的 机械、设备和车辆与别人交换、买卖、转让。

6.特区产品向国外销售

从特区向国外出口的一切商品,都免缴出口税(包括特产税); 7.特区产品在国内销售

特区产品获得批准后可将产品销往开发区以外的老挝国内市场,但进口老挝已 有的原材料、半成品需得到特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具证明,同时根据规定 税率缴纳进口关税。使用老挝国内或进口老挝没有的原材料、半成品在沙湾色诺经 济特区内生产或加工并获得特区管委会的证明,可免缴进口关税,获得特区管委会 批准后可将产品销往老挝国内市场。

从国外进口到特区的各项商品,在获准离开特区进入老挝国内市场时,必须按 现行的有关海关法律正常的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扩大再生产

在特区的各企业,将往年利润在特区内投入扩大再生产的,在得到特区管理委 员会授权的有关机构的检查和认可后,可按该年所投资金比例减少利润税。

第二十八条:亏损企业的亏损额扣除

按本法第二十五条規定的利润税免缴期结束后,如果特区内的企业还是亏损, 在得到特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有关机构的检查和认可后,该企业可将本年度的亏损 额,从下年度的盈利中扣除,但该政策的执行,从自有亏损年开始不能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租年限

特区的投资者可租用土地年限最长为 75 年,该期限应该相等于投资许可的期限 或者还剩余的期限,该期限在得到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认可后还可延长,但其延期申 请最少在期满前 6 个月向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各投资行业土地租用的有关规则、标准、条件等,特区管理委员会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土地租用

在特区的投资者租用地超过 30 年以上的,可获得减免土地租金 12 年的待遇。 在特区的投资者可选择以下的缴纳地租方式:

在得到投资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租期在 30 年以上时扣 12 年免缴期)或者在得到投资许可证时缴纳全部租金的 50%,其余在 6 年内缴清,即:每 6 个月缴纳一次, 共缴 12 次,但须按 6%的年利率计算未缴部份的利息;

按特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房屋开发商)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但须获得租用双 方的同意认可;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区内使用土地用作居住,生产之用 的,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一条:盈利

在特区的外国投资者或外籍工作人员可将在完成各项税收后,可将收入通过特 区或老挝的银行汇回国内或者第三国。

第四章

进出口转口和过境活动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各项商品、器具、车辆、设备、生产工具,以及进出特区 人员的随身物品,将免于检查或者按照特区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规定检查。

在特区的各企业,可进口、出口各种与本企业有关的商品,国家禁止的商品除 外。

禁止任何人将特区内(特别是出口工业-手工业区)的物品带出特区,除非得到 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者是从特区贸易区或自由市场购买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向国内市场出售商品向国内市场出售商品可如下办理;

1.特区企业在国外购入自用,但多余的、或者项目结束、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出 售,得到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作价納税的;

2.在特区的企业出售本企业的废品料或虽已作废但还有价值的物品;

3.此外,向国内市场出售商品,应事先得到特区管理委员的批准,并按本规定 或老挝税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转口贸易国外进口或者从国内市场购买的商品,可向第三国出售。

第三十五条:销毁商品在特区的企业,认为其产品或商品不再使用、或不能使 用,并向特区管理委员会申请销毁的;或者特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该销毁某项商品 并已书面通知了该企业的,特区管理委员会应授权组成销毁工作组,按照特区将另 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工作。所销毁的商品或产品,其应缴或已缴的有关税 费将得到免税或者补偿。

第三十六条:禁止商品种类所有老挝政府禁止进口、出 口、生产、加工、流通 的商品、产品,在特区同样有强制力。

第五章

人员的出入特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进出特区

进出特区必须通过规定的通道,特区管理委员会将另行制定特区进出规则。

第三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工作人员出入特区

外国投资者,包括在特区工作的各类老挝和外国人,只要出示通行证或者特区 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就能正常的出入特区。至于在特区内临 时或长期逗留的管理办法,特区管理委员会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一般人员的进出

非特区内投资者或工作人员的一般人进出特区,将由特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有 关部门根椐特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酌情处理。

第四十条:外国人暂住証和劳工证

获淮在特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投资额在 10 万美元以上的)家属及 21 岁以下的 小孩,享有特有有效期至少一年的临时暂住証的特权,一年以上多次往返签证进出 老挝的方便,并可按需要延期。

在特区的外国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特区管理委员会即将制定的规定,可办 理有效期至少为一年的工作证,并可很方便的办理延期;

在特区注册资金为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特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人申请, 视情况与外交部协商办理侨民证、或者一年以上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老挝的护照, 以方便投资者在老挝的出入、生活和经营。

第六章

人才、劳工

第四十一条:人才、劳工管理

人才,劳工管理的基础是老挝的劳动法,除非本令或者特区管理委员会另有规 定;

在特区的企业工作的干部、工人、其收入和其他工作条件,不得低于老挝的劳 动法规定的标淮,除非特区管理委员会另有实施细则;

特区管理委员会将建立劳务中心,以保护劳工利益,为特区企业提供劳务,解 决劳资纠纷。

第四十二条:劳务合同

特区管理委员会应与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协商制定特区企业的劳工合同,至于工 资和各种福利待遇,由其服务的企业制定,但不得低于劳动法或者特区管理委员会

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最低标淮。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有关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的必要条 款,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给劳动者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就业

特区管理委员会应与劳动 –社会福利部协调,以就解决当地就业,扩大就业面做 出适当的标淮和计划。

第四十四条:培训

特区企业为提高特区内老挝员工的生产技能所花费的学习、培训费用,可从该 企业的利润税中扣除,但必须有正式的文字证明。

特区内的各企业,应以举办职业培训、鼓励向老挝工人传授现代化知识的形式, 尽量减少使用外藉劳工。特区管理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特区内的企业淮备和报送培训 和传授计划。

第四十五条:外藉员工雇佣

特区内的企业为满足本企业工作的正常运转而雇佣外藉员工担任管理人员、顾 问、技师或其他空缺职位的,其比例不能超过本企业总人数约的 30%,雇佣这些外藉 人员必须得到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认可,而不必经过劳动-社会福利部的批淮。

本条所规定的外藉员工,必须根据各时期老挝员工的实际情况,由特区管理委员 会每三年检查、修正。

第七章

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关税、营业税等

在特区的投资者必须按本令的规定缴纳关税、营业税等税收

第四十七条:会计制度

在特区的投资者应按老挝的企业会计法执行。如得到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部 门的批淮,也可执行其他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帀种

在特区内的买卖及结算等,均以老帀为本位帀,但可自由使用某一种外帀和市 场的汇率。

第四十九条:外帀的流通和使用

在特区内的各企业的各种外帀营业收入,均可存入各自所开立的在特区或老挝 境内银行帐户上。

外帀进-出特区,应按特区和老挝的有关法律中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特区内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50.1 为促进沙湾色诺经济特区能够拥有便捷、高流动、 自由资金与国外进行合 作,确保银行、金融机构自由外汇兑换和银行的汇款-现金提取(包括经营业务和非 经营业务)、国外贷款、投资和存款,为确保在沙湾色诺经济特区设立的各国外银  行、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单位能够享受该优惠并获得老挝央行的支持有关法律法规将  另行规定。

50.2 老挝的银行法以及外汇兑换、贵重物品的买卖规定等,如与老挝的特区法、 特区将另行制定的银行、金融、贵重物品的管理规定等没有抵触的,也可适可于特 区内的企业。

第八章

特区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特区的管理机构

特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英文名: Savan-Seno Special Economic Zone Authority,简称:SEZA),是管理特区的最高组织机构,它直接受老挝政府和 总理府的指导,职责是管理和鼓励在特区内的投资,制定、管理和组织实施特区发 展规划,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为使老挝逐步过度为工业和现代化的国家积累经验, 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和任务

(一)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如下:

研究、批淮国内外投资,颁发投资和营业许可证,批淮经营(生产、贸易、服务 和旅游业),签订专营协议和备忘录,批淮扩大经营、批淮投资延期包括如果投资者 不遵守特区和老挝的法律规定而终止、取诮和撤消投资许可证;

检查中央政府和特区管理委员会在各时期颁布的各项规定、规章、法律、命令、 通知、合同和决定;

管理、接受、安排和建设特区干部队伍,包括各项政策的组织实施,建议表扬, 表彰、晋职、晋级、离休、退休以及按国家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纪律等;

按国家和特区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特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资产;在职权范围内 研究对投资者的奖惩;

在职权范围内就特区的各项事务召集会议、发布通知和指示;

在政府的同意、授权下,与国内外法人(企业、国营/个体公司)就投资、合资事 宜协商、谈判;

在建特区初期,利用部份国家投资,多方面筹集国内外资金和开辟其他资金渠道,开发房产和公益设施。按财政部和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辟资金来源, 合理使用资金;

向政府申请低息贷款,发展特区基础建设;中央政府在各时期赋予的权力。

(二)特区管理委员会的任务:

研究、制定特区的投资计划和配套政策;制定特区内的活动及管理规则,制定 招商引资的方式和标淮,鼓励、吸引国内外投资;

募集资金和投资者,组织考察、设计、制定发展计划、安排和开发土地、建设 基础设施以吸引投资;

管理特区内的房屋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出租事务,办理商品进出口及人员签证, 管理和提供劳务。掌握特区投资信息,组织宣传动员,贯彻特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原则和法律,吸引投资;

为学习、传授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和科学技术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扩大老挝人 的就业和职培训,提高生产技能;

检查、掌握、指导、鼓励特区各企业的经营、并为其提供方便,正常、及时向 中央和地方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发放工资;

按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与沙湾那吉省政府协商特区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并报 中央政府;

与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国内外投资的政策计划;

制定工业、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种类,规定优势产业,有重点、有目标的吸引 投资;

规定特区内禁止投资的产业–有损环保、有损他人、有碍社会和国防的;

指导和制定保护方便设施、基础建设、保险、环保和灾害预报的体系和制度; 规定和收取服务费,注册费和其他管理性收入;

检查 – 出具商品原产地证书,确定原材料或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或其他有关证书、 文件;

任命调解员和特区审计员;

检查劳工、工人的生活条件;

研究和制定年度收、支和财政计划,建立预备金和资金来源(或者贷款),向公益、 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倾斜,或者特区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行业倾斜;

在认为现有的特区土地面积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时,制定特区扩展计划并报中央 政府;

与中央有关部门和沙湾那吉省政府就有关特区的事务进行协商;

按时向中央和沙湾那吉省政府报送月、季度和年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执行中 央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三条: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法人地位

特区管理委员会是国家的管理机关,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自己的公章和帐户, 有诉讼权,是一级预算单位,有自已的收入来源,并可独自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收入来源

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收入来源为;国家财政预算;服务费、注册费以及本命令规 定的特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特区的管理费;

国内外援助的资金和财物;

第五十五条:一道门服务

特区管理委员会须建立一道门服务的办公室或工作组,以方便投资者在办理投 资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及完税等方面的便利,使其快捷、高效的开展 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企业注册、发放许可证、税务征收等各部门,应给予合作并浱员到特 区工作以建立健全一道门服务系统。

第五十六条:劳工组织

为使特区的工作协调一致,应建立一个由三方组成的机构:劳动-社会福利部  (或特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劳动-社会福利工作人员或工会)代表一人,劳工代表一人, 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代表一人。

该组织的成立,旨在维护特区的安定和秩序。一旦本命令生效,即永久成立该 机构。

第五十七条:与国家规划的关系

特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政策、 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 特区的发展目标。特区管理委员会和基础建设合资企业(如有按本令第六十条规定 成立的企业)必须将经特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特区发展计划和项目报送省和中央政 府,以列入省和中央政府的发展计划。

第五十八条: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特区管理委员会必须与地方政府紧密联系,保证特区的工作与国家制定的管理 方针相一致。

第五十九条:与民间的关系

特区基础建设合资企业(如有)与其他民间组织, 自行管理,但必须与所签订 的特区投资协议所规定的目标保持一致。特区管理委员会有权督促、检查民间吸引 投资和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六十条:特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养维护和服务

根椐本令第十二条关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如果批淮个体或外国公司以 与政府合营的方式投资特区基础设施和房屋开发,其与政府合营的基础设施开发联 营公司(JointVentureCorporation)即在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成立,负责投资建设公 益设施,包括维护、经营,详细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合资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章

安全保卫、表彰和解决争端

第六十一条:安全保卫

特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中央政府在与特区管理委员会协商的前提下负责。派驻 特区负责安全保卫的部队,不得插手特区的内部事务,其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特区 管理委员会可以成立特区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消防警队。

第六十二条:表彰

在特区的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和企业,将得到 特区管理委员会或中央政府的表彰,详细条例将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解决纠纷

在特区的生产、加工、贸易及服务活动中,如有纠纷发生,可选择教育、调解、 和解的方式解决。

第六十四条:调解和起诉

如果调解不成,或双方或一方不愿选择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调解方式,当事双方 可将该纠纷提交到特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老挝法律和老挝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判决。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政令的处罚 对在特区内外违反本政令的个人和法人,都将按照本令、 特区的有关规定和老挝法律的处罚:

(一)抗税

如检查发现特区的投资者不执行本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企业将被立即停业, 并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和老挝的法律作罚款处理;

(二)违章建筑

投资者不执行本令第 18.2 条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当于 500 美元的老帀或外帀罚款,并立即停业接受特区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三)违章出口

个人或法人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被处以半年以下的拘役,并单处 或并处相当于 2000 美元的老帀或外帀罚款;

(四)违章出售车辆设备

个人或法人违反第 26.5 的规定,私自出售或转让车辆、设备的,将被没收出售、 转让的车辆设备和所得,并处以相当于 5000 美元的老帀或外帀罚款。

(五)违反出入特区管理

个人或法人违反第三十七、三十八和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下的 拘役,并单处或并处相当于 50 美元的老帀或外帀罚款;

(六)阻扰特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检查的个人或法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 3、7 款的规定,将被处以相当于 200 美元的老帀或外帀罚款;

(七)使用特区署名的个人或法人违反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被处以相当于 200 美元的老帀或外帀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组织实施

特区管理委员会、沙湾那吉省政府、特区的投资者和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各部 门,应严格执行本命令。

第六十七条:署名权

除特区管理委员会外,严禁任何个人或法人在自己的公章、标牌、函头、通知 等商务文件中,使用老文或者外文译文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 ”或者“沙湾-色诺 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 ”等内容,除非得到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淮同意。

第六十八条:例外

本命令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虽然它的某些条款可能与现行的某些规定不相吻合, 但也必须在特区范围内有效。

第六十九条:生效

本命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之前的所有规章、规定凡与本令相违的,一律作废。

以上译文为老中企服翻译,仅供参考,若有歧义,以老文版本文件为准

来源|老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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