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种茶毁林整治成果十项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巩固种茶毁林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切实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林长制度。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组五级林长制度,各级林长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州级每半年巡查不少于 1 次,县级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 次,乡(镇)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村组每周常态化巡查,护林员加强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巡护、值守。各乡(镇)督促指导村集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将保护森林资源纳入村规民约。
二、科学规划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对古茶山、古茶树、古茶园周边村庄的规划管控。做好农用地用途管制工作,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管理规定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茶叶、橡胶、香蕉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监管和农地天然林的管理。加强对涉林产品虚假宣传问题的督查,规范行业秩序,禁止以“保护区”、“国有林”普洱茶为噱头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宣传销售。
三、严控采伐审批。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确保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使用。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严控森林采伐审批。各县(市)、乡(镇)对采伐申请、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严禁超限额、超权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强化管控措施。探索森林管护新模式,启动“智慧林业”建设,实现“陆空一体化”森林监管。严格按照我州有关规定推行“林茶有偿共管”机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采探矿企业或个人未办理完善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前,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解决通水、通电问题。对涉及毁林种植、违法使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实行金融限贷等管控措施。
五、严打违法犯罪。各县(市)建立破坏森林资源“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适时在社会公布,依法依规取消其各类优惠、扶持、惠农等政策。严格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防止造成更大破坏。法院、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林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畅通联合处置渠道,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打击处理,形成强大震慑。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纪线索要及时跟进,一经核实严肃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力度。
六、加速绿化修复。着力提升“三沿”绿化水平,每年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持续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推动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建设。对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实施森林生态修复,恢复植被,全面消灭裸露地块。大力推进生态茶园建设和环境友好型胶园改造。加大征占用林地异地造林植被恢复工作力度,强化对毁林案件违法责任主体和矿山、采石场等经营主体开展植被恢复的监管工作。
七、严格督查督导。建立多级联动、群专结合的督查机制,开展森林资源督查督导。将整治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工作纳入综合考评生态环境指标、自然资源责任审计,在森林资源管护考核中一票否决的,年度综合考评取消评优资格。
八、严肃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启动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九、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及时公开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的处置情况,强化“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森林资源保护资金的投入,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投入机制。鼓励群众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群众举报经核实属实的给予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十个严禁
为树牢保护森林资源红线意识,坚决守住生态保护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十个严禁。
一、严禁挖取树根、剔剥树皮、刻画树干、投毒等毁林行为。
二、严禁非法采挖、移植活体林木,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采割松脂或采籽采种等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限额、超范围采伐林木,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树木、珍贵原生树木,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四、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天然林、森林公园违规种植茶苗或移植茶树,非法侵占国有林和集体林地种植橡胶、香蕉及其他农作物。
五、严禁收购、加工、运输盗伐滥伐等无合法来源的木材,收购企业或个人违法种植的茶叶、橡胶、香蕉等产品。
六、严禁非法流转林地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改变林地性质或用途、过度清理林地、过度修枝。
七、严禁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八、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烧荒、林区用火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在保护区、国有林、集体林内违法私搭乱建住房、管理用房等生产生活设施。
九、严禁金融系统违规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农户贷款或新增贷款、续贷。
十、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居)组干部、护林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乱砍滥伐、盗采盗伐、超范围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坚持从严从重原则,对直接人员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属地主体、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和严肃追究。
来源: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监制:刘林华
主编:斯斯龙、黄俊
编辑: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