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12月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排查煤矿1958矿次,发现一般隐患38632条,重大隐患32条,罚款2711.01万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大排查执法检查144矿次,共发现一般隐患8520条,重大隐患45条,罚款7482万元……”这是近日记者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中看到的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监局于2020年11月部署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积极开展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安全生产大排查通知后,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高度重视,研究部署工作。其中,25个产煤省(直辖市、自治区)均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湖北、陕西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方案,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地的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方案明确由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大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如辽宁省由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辽宁煤监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山西、云南、贵州等省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大排查内容表”和“煤矿安全大排查内容表”,进一步细化了大排查检查内容。安徽、重庆、四川、宁夏、新疆等地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除国家要求排查的内容外,补充增加了大排查检查项目。
根据大排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及煤矿对照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开展了自查自改活动。截至2021年1月20日,全部生产建设煤矿企业及煤矿均已完成了第一轮自查自改。
与此同时,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成员带队,对8个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四川等地均成立了大排查工作督导组。河北煤监局由局领导带队从方案制定、人员分工等各环节细化开展示范式检查。江苏将大排查与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相结合,通过对煤矿安全条件超前审查,全面排查煤矿各生产系统存在的问题。山西将大排查与省安委会部署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互结合。黑龙江提出“八个必须”“七个一律”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自查自改工作。江西煤监局部署开展煤矿集中监察百日专项行动,为大排查和“三年行动”攻坚战奠定基础。
此外,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效能明显提升。截至2020年12月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排查煤矿1958矿次、煤矿企业393次,发现一般隐患38632条,重大隐患32条,罚款2711.01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27处,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头面217个,停止使用设备174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89次,实施联合惩戒5矿次,提请关闭矿井1处,公开曝光58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大排查执法检查144矿次,共发现一般隐患8520条,重大隐患45条,罚款7482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4处,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头面369个,停止使用设备3384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6个,实施联合惩戒1矿次,纳入“黑名单”1矿次,公开曝光9次。
减小差距,开展好大排查
据国家矿山安监局透露,从近期明查暗访、督导检查以及查看执法系统、查阅各地大排查工作材料看,各地各部门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较大差距。
煤矿企业及煤矿落实大排查工作差距大。一些煤矿对大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动员部署,不组织研究。如云南金发煤矿矿长只以文件签批的形式部署自查自改,自查自改工作全部由生产技术部一个部门包办。一些煤矿自查自改不深入,自查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敷衍了事、虚于应付。如云南舍迫煤矿大部分检查项未进行现状描述。一些煤矿存在开展自查时间过短,没有真正从全系统各环节组织排查,自查问题隐患避重就轻等问题。如湖北宝塔岩煤矿自查自改只开展了一天,仅仅排查出10个问题。一些煤矿自查结束后没有建立问题和隐患台账,未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甚至存在假整改、假闭合现象。一些煤矿企业没有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没有将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共性问题纳入“两个清单”。如安徽界沟煤矿没有把瓦斯、水害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纳入“两个清单”。一些煤矿对重庆能源松藻煤矿“9·27”火灾事故、吊水洞“12·4”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如云南宏发煤矿采区内部带式输送机均存在积煤摩擦下层皮带情况,二采区运输巷和121601综采工作面机运巷带式输送机皮带跑偏磨损严重。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大排查工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执法不严。一是大排查实施方案编制不认真。一些部门未制定实施方案或方案制定未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如甘肃华亭市应急管理局没有制定检查方案,对大排查不重视,工作一般化。二是没有制定大排查计划,没有对辖区煤矿开展风险研判,没有根据研判结果明确排查阶段和分阶段的排查对象,重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一些部门的方案实施阶段、排查计划和对象不明确。如陕西咸阳市和云南曲靖市、县两级均没有对辖区煤矿进行风险研判,制定排查计划。三是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督促不严。如安徽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未对所监管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督导,也没有要求所监管煤矿企业上报自查自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四是执法不严、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些部门现场检查前未制定检查方案或方案内容不全面,未深入开展排查。如云南曲靖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把大排查当成一般性执法检查,检查方案内容不全,未做到“全系统各环节”。五是驻矿盯守责任落实不严。如云南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制定的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过于宽泛、不具体,难以执行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大排查不系统、不深入,监察执法未做到“全系统各环节”。部分监察分局存在大排查内容缺项漏项、检查时间短等问题。
国家矿山安监局提出,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当作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部门“一把手”要下沉一线、认真组织、细化措施,对照上述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摆整改,并借鉴一些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改进工作,开展全系统各环节检查,推动大排查取得实效。要逐矿形成“煤矿自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三个报告,并聚焦煤矿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深入开展分析研判、找准问题症结、精准制定措施,进一步完善“两个清单”,逐项抓好整治,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根本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