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病源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传播的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第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餐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擅自从事餐厨剩余物(泔水)收运、处置活动,任何餐饮企业不得擅自将餐厨剩余物(泔水)交由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日常产生的餐厨剩余物(泔水)由辖区城管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杜绝餐厨剩余物(泔水)从产生地流向各类养殖场。一经发现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入养殖场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二、 各类养殖场要立即停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行为,有效阻断因餐厨废弃物传播疫病的途径。对不听劝阻,仍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将不享受扑杀补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各区、各乡镇、各农场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讲明科学道理,发动养殖场(户)积极落实,各乡(镇)要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全面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五、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举报。景洪市指挥部电话:0691-2123403;勐海县指挥部电话:0691-5122194;勐腊县指挥部电话:0691-8121446。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七、 本通告由西双版纳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