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利益,窝藏偷渡犯罪人员。近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宾馆经营者张某某被判处刑罚,拘役6个月。
张某某作为宾馆经营者,曾因不如实登记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于2020 年10 月22 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0 年12 月19 日凌晨,张某某为了谋取非法高额报酬,在突然接到仁某某电话要求让不能登记身份信息的黎某某、邱某某等8 名偷渡人员入住后,仍然采取不登记身份信息方式,窝藏8名偷渡人员在其经营的宾馆住宿。
该案在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仔细核实在案偷渡人员及运送人员的供述,精准认定入住宾馆的时间、缴纳的住宿费用,以及通过张某某的通话记录、宾馆前台记录等证据,锁定了张某某窝藏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在明知入住的人为偷渡犯罪人员的情况下,仍采用不登记身份信息的方式为偷渡人员提供隐藏处所,逃避公安检查和侦查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6个月,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如实登记身份信息是经营者和旅客的基本义务,澜沧作为边境地区,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呈高压态势,党委政府常年宣传严厉打击妨害边境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张某某抱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终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检察官在此呼吁知悉他人偷渡出境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举,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