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税法条款修订案
第1条:宗旨
本法规定了有关《税收管理法》、《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消费税法》部分条款修订内容,以便统一、集中、有效率和效果,促进法人和组织正确、完全、透明和公正的履行老挝国家各种税收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
第2条:法律修订内容
各部法律修订内容如下:
I 、《税收管理法》 第32条:纳税时间规定
纳税时间,执行如下:
1.进口商品在海关进口申报时交纳,根据海关关员计算的金额,通过国库在银行的账户或国库交纳,或者根据政府制度规定,在境内提供商品时交纳。
2.在境内生产产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工资或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于次月20日之前交纳。
3.分红税根据各种情形,执行如下:
- 情形一 有股东会决定分红决议,需在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之日后15个工作内交纳分红税。
- 情形二 有股东会决定不分红决议,需在股东会做出不分红决议之日后15个工作内报告税务官员。
- 情形三 在次年6月30日之前,没有报告税务官员不召开股东大会或不申报分红税,税务官员有权力根据《所得税法》计算征收分红税。
4.利润税 每年申报2次,第1次于7月20日之前,第二次于次年1月20日之前。每次需交纳的利润税,其计算利润率的基数,可以根据每6个月的实际账目利润金额或是会计年度利润计划金额,或是上年度实际交纳的利润税;在年度账目总结完成之后,根据以便计算交纳年度实际应交纳利润税的财务报告资料,交纳年度利润税;如果实际需交纳的利润税大于已经交纳的利润税,则需补交,如果小于已经交纳利润税,则根据纳税人意见,需退回或留到下次抵扣。
5.小微企业所得税 根据小微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协议,可以按月、季或年交。
6.接受无固定住所和没有在老挝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交纳增值税和其他税收,自支付上述支出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
关于土地和资产税、环境税、手续费和服务费的交纳,制度另行规定。
II、《增值税法》
第11条 征收增值税的业务
需交纳增值税的业务有:
1.关于进口商品;
2.增值税系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提供商品和服务。
3.在老挝没有固定住所和没有根据老挝法律注册成立企业的人,在老挝提供商品和服务。
4.在老挝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在经济特区之外提供商品和服务。
5.通过电子网络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12条 免征增值税业务
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如下:
1.关于进口商品:
1.1 各种植物种子、动物种(雌雄)、动物精子、疫苗、以便储存疫苗和动物精子的设备和药水(液氮)、动物饲料、用于生产动物饲料和疫苗的原材料;
1.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肥料、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肥料、科技肥料、无毒和微毒杀虫剂所用的原材料;
1.3 农用设备和机械;
1.4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矿产、辅助材料和组装配件;
1.5 在老挝不能提供或生产的物资和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和用于生产的机械车辆;
1.6 国家政府机构研究、实验、科学分析用的化学品;
1.7 印花税票或邮票;
1.8 国内外航空运输用的飞机和物资。
1.9 航空运输用的燃油和其他油料。
1.10 根据决议、国际协定和相关部委的许可,常驻老挝大使馆、国际组织用于工作用的商品;
1.11 经相关部委许可,用于教学、研究与试验室用的书本、先进设备;
1.12 经央行或央行制授权银行进口用于确保印刷钱币的金锭、进口钱币和进口用于生产钱币的纸张或金属;
1.13 动物药品、动物肢体的替换器官;
1.14 民间草药、人体替换器官、人血和病人、残疾人、老人用的扶助设备、轮椅;
1.15 医院、医务所(保健中心)用的各种医疗工具、设备、分析仪器;
1.16 用于公共利益的专业运输车辆,主要有:消防车、救护车、抢修车辆、广播电视转播车辆和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其他专业车辆;
1.17 国防和公安用车辆,不包括服务用车辆。
1.18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在国外完成学业和工作的学生、公务员、外交官和打算永久迁住老挝的外国人的某些用品和礼品,除了继承遗产物品。
1.19 根据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的规定,用于提供给援助项目的商品。
1.20 从国外进口电力,提供给老挝境内。
2.关于境内提供商品和服务
2.1 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的农作物,如切片、粉碎、去皮、去粒。
2.2 有生命动物(活体)和没生命动物(死体),包括整体或成块,是还没有经过加工或经过初加工,它他们处于新鲜状态或没有腐烂状态,有生命或没有生命,整体或成块。
2.3 植树造林服务,使树林成为森林、工业树木,果树和药用树森。
2.4 各种植物种子、动物种、动物饲料、疫苗、生产动物饲料和疫苗的原材料。
2.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肥料、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肥料、科技肥料、无毒和微毒杀虫剂所用的原材料;
2.6 国际航空运输飞机上用商品;
2.7 农用物资和机械;
2.8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装配件;
2.9 印花税票或邮票;
2.10 过境国际运输。
2.11 经相关部委许可,用于教学、研究与试验室用的书本、先进设备;
2.12 宣传路线、政策方针,并服务于国家政治非商业性的报纸、杂志、电视节目和无线电广播。
2.13 关于教育和体育的服务,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职业学校、大专院校、大学、体校。
2.14 获得老挝央行批准经营的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来源于汇款的收入、汇率利润和其他金融收入;
2.15 在证券市场注册登记而得到的投资回报收入、证券市场服务、证券托管中心服务、提供证券服务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和其他有关证券服务;
2.16 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牲畜和树木的保险业务。
2.17 人类和动物疾病的检查、治疗和诊断服务。
2.18 动物药品、动物肢体的替换器官;
2.19 民间草药、人体替换器官、人血和病人、残疾人、老人用的扶助设备、轮椅;
2.20 医院、医务所(保健中心)用的各种医疗工具、设备、分析仪器;
2.21 根据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的规定,用于提供给援助项目的商品。
2.22 国内提供电力给电力企业。
3.关于出口
3.1 向国外和经济特区出口矿产;
3.2 向国外和经济特区出口电力;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免征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清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算基数
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执行如下:
1.关于普通商品和服务
1.1 进口商品 以实际到边境贸易价格,加上进口关税,加上进口消费税(如有);
1.2 境内提供商品和服务 以不含增值税价,加上消费税(如果有);
1.3 没有固定住所和根据老挝法律没有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提供服务,以实际服务不含增值税采购价值;
1.4 有固定住所和根据老挝法律没有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实际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价值;
1.5 进口自用商品 以实际到边境贸易价格,加上进口关税,加上消费税(如果有),加上总利润。
自用、交换或赠送商品和服务,以实际提供商品和服务价值或市场价值,加上消费税(如有)。
通过电子网络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实际价值,加上消费税(如果有)。
2、关于矿物质
2.1进口以到边境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政府规定的价格,加上进口关税。2.2老挝境内提供或销售矿产、销售到经济特区、出口到外国、自用、交换或赠送,以实际交易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或政府规定价格。
3. 关于电力
3.1电力生产企业境内外销售电力,以每月电表记录的电量乘以合同约定价格;
’3.2电价按照政府各期规定的不同级电价规定或电力企业与消费者的购电协议规定。
3.3如果增值税纳税人有辅助收入的,应计入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一并计算增值税;
3.4如果营业收入为外币的,按老挝官方当时汇率换算为老挝基普(KIP)计算。
第17条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如下:
1.百分之七(7%):
- 进口商品、老挝境内提供普通需计征增值税商品和服务;
- 进口矿物质和境内提供矿物质;
- 普通电力使用者、电力生产者、电力销售者使用电力。
2.出口商品去国外,适用税率0%。
当出现必须调整增值税税率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法》第94条执行。
第23条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条件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如下:
1.增值税系统内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有义务每个月正常申报交纳增值税,通过TAXRIS系统申报,通过银行或国库交纳。
2.购销商品和服务,需通过老挝银行系统结算。
3.申请抵扣的资料证明需正确和完整,主要有:发票、收条、付款通知和其他资料。
4.增值税进项税额需在自进项税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抵扣,如果规定的3个月内没有抵扣完,可以申请退回。增值税系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年度收入不超过4亿基普,按照限额抵扣,财务部为限额的制订者。
第24条 不允许抵的增值税进项项
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在进口、采购商品和接收劳务时已经支付的税额,情况如下:
1.免税项目的进项税;
2.已经抵扣或退回或已列为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
3.根据版本为2018年6月20日签署、国会字48号的《增值税法》第22条和本法第23条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执行得不正确和不完全;
4.来源于矿物质和电力的进项税,但允许作为支出和固定资产成本;
5.没有直接用于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它与增值税纳税人的支出有关,如下:
-没有直接用于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有:宴会、庆功会、习俗宴会、宗教、高档奢侈品、休闲、歌舞、娱乐、打高尔夫和其他体育活动,礼物,奖品;
-业务之外支出和用于业主、股东和员工自己个人支出;
- 没有证明资料的业务支出,或有证明资料但不正确和不完整;
- 没有记入企业账目固定资产支出,或是记入了企业账目但没有全部或部分用于业务经营固定资产支出,如拿给股东、总经理、负责人或员工个人使用,或是超过业务需求;
-没有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力、自来水、燃料、液化气的支出,只限于没有用经营那部份;
-没有记入纳税人的资产账目的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
-个人消费用商品,如:香烟、含有酒精饮料、食物、各种饮料和其他产品。
6.根据2018年6月20日签署、国会字48号《增值税法》规定,执行10%增值税,至年底还没有抵扣完毕,将不允许抵扣,但给予作为当年会计年度税前支出。
第29条 不允许退回增值税
不允许退回增值税如下:
1.根据本法第24条规定,不允许退回增值税。
2.根据2018年6月20日签署、国会字48号《增值税法》规定第27条规定,允许抵扣或退回的增值税,但执行条件不正确和不完全。
3.根据2018年6月20日签署、国会字48号《增值税法》规定,执行10%增值税,至年底还没有抵扣完毕,将不允许退回,但给予作为当年会计年度的税前支出。
第30条 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执行如下:
1.增值税系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需于次月20日之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
2.增值税系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进口商品,需在进口海关申报关税时同时申报进口增值税。
第31条 增值税交纳
增值税交纳,执行如下:
1.进口商品人 在商品进口海关、或国库、或国库开立账户的银行交纳,或是根据政府规定条件在销售时交纳。
2.增值税系统内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每月申报,于次月20日之前,通过国库或国库在开立账户的银行交纳。
3.向没有固定住所和根据老挝法律没有在老挝注册成立企业的采购服务的人,或是向有固定住所和根据老挝法律没有在老挝注册成立企业的采购服务的人,执行如下:
3.1增值税系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于次月20日之前,与每月正常纳税申报同时申报。
3.2不是增值税系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于支付结算款给供应商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
第34条 加入增值税系统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投资许和税务纳税号,需加入增值税系统,除了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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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注明:本法律由许景花翻译,由于时间仓促,有翻译不周之处,欢迎指正,感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