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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 | 关于打击治理破坏边境管控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勐腊县强边固防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22/2/19 10:00:12    来源:勐腊县委宣传部 勐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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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关于打击治理

破坏边境管控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当前,境外疫情呈多点爆发态势,特别是老挝疫情向我方边境加剧蔓延,勐腊县边境管控、疫情防控形势任务依然严峻。为加强勐腊县边境管控、疫情防控,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勐腊县在强力推动“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系列措施的基础上,在国境线我方一侧修建临时物理拦阻设施,最大限度遏制跨境违法犯罪和疫情输入。但,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仍有不法分子以身试法、铤而走险,采取破坏我边境物理拦阻设施的方式非法偷越国境,造成极大疫情输入风险,严重危害我边境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为全力做好边境管控、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勐腊县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经公安机关查实,通过破坏边境管控设施偷越国(边)境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刑事打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经公安机关查实,破坏边境管控设施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一)实施破坏边境管控设施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以破坏边境管控设施的方式偷越国(边)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逃避出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破坏边境管控设施并以此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三、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人员在遭遇强行冲卡越界、强行偷越国(边)境的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越界人员行凶、拒捕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执勤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五、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人员在遭遇强行冲卡越界、强行偷越国(边)境的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做好边境管控和疫情防控,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信心,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和卫生防疫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同舟共济、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这场边境管控和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同时,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翻越边境边境管控设施,私开通道、渡口,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出入境人员。举报人可通过口头、电话、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举报违法犯罪活动。

对举报人身份和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举报人安全。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0691-8122983  110

邮箱:mlxgaj_wsdt@163.com



勐腊县强边固防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2月18日





监制:玉 旺

责编:黄 俊、甲 军

编辑:刘 航

审核:龙 斯、胡荣杰、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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