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致: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全体用工单位、劳工
	事由:特区内的劳工管理和用工事宜
	
	—根据2013年12月24日国会签发的第43号劳动法(修订版);
	—根据2018年8月15日计划投资部签发的1971号关于省、市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和活动的决定。
	
	为使用工单位和经营商的劳工管理和使用符合老挝的法律规定,保证各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满足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及劳动者的就业需求,让劳动者在特区内的生活得到合法保障。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决定:
	
	1、特区内的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工,在用工和就业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做成四种语言的版本:老挝语、英语、中文和缅甸语,用工单位和劳工可在签订老挝语版合同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国籍选择使用其他语言版本,在解决金三角经济特区产生的劳务纠纷时,各语言版本的劳动合同均有效力,合同必须盖有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的公章才能使用;
	
	2、任何用工单位和劳工如果规避、阻挠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合规合同,或使用无合同劳工的,视为非法用工和务工,将按劳动法和金三角经济特区劳工管理制度严格处罚且用工单位将承担产生纠纷时的所有损失;
	
	3、用工单位招聘劳工应依法进行,制定有明确岗位信息的用工计划,然后通过特区管委会劳务处上报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劳务处审核认证。
	
	4、自发布本通知之日起,特区劳务管理部门将配合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劳务处开展劳务合规检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附件:
	-金三角经济特区劳工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细则备忘录
	
	*所有文件均可通过以下地址或二维码下载:
	http://www.golden-triangle.la/labor
	 
	
	
	
	
	
	
	
	金三角经济特区劳工管理规定
	
	—根据2013年12月24日国会签发的第43号劳动法;
	—根据2018年6月7日签发的第188号关于经济特区的政令;
	—根据2018年6月15日计划投资部签发的第1971号关于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和行动的决定。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决定实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目的
	为有序管理特区内的劳工,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特制定此管理规定以及部分禁止条例,旨在让各特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投资商和公司能够严格且有效地执行,各公司要考虑到自己作为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起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团结劳工,维护劳工之间的秩序,保障他们的安全,维护劳工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公平的权益。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应向老挝政府履行各种义务如:上税,支付手续费和服务费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经济特区按规划发展。
	
	第二条 词语解释
	用于此管理规定的词语释义如下:
	1.开发商 指得到政府许可投资建设某一块地区发展成经济特区的法人或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包括用于经营、生产和服务的基础和公共设施;
	2.投资商 指已完成营业登记在特区内从事合法的经营、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组织;
	3.劳动单位 指已在特区内合法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服务部门;
	4.劳动力 指人类用在工作中产生经济和社会文化效益的体力和脑力;
	5.用工单位 指通过支付月薪和提供法律、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利益使用劳动者让其为自己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6.劳工 指自然人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通过工作换取月薪或劳动报酬以及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利益;
	7.金三角经济特区行政管理 指使用精简的组织架构:一站式办公室,来执行管理工作,体现其职能;
	8.特区居民 指在经济特区生活,开展经营,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老挝籍人员,侨民,外国人(包括老挝人,专家,技术员,劳工,国内外投资人)。
	
	第三条 关于经济特区内劳工工作的原则
	1.用工单位和劳工之间应签订基本的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利益;
	2.确保劳工安全作业,公平给劳工支付月薪或劳动费且要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3.使用劳工的同时应培养劳工,发展劳工的劳动技能;
	4.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工劳动;
	5.掌握,跟踪,检查特区内的入职和离职的劳工,入职和离职应正常执行,劳动单位应向管理办公室和管委会汇报本单位正在开展的业务以保证合法使用劳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的劳工使用和管理
	经济特区内用工单位使用和管理劳工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有各时期各岗位的用工需求;
	2.应有内部实行的劳工管理规定;
	3.用工单位和劳工应签劳动合同;
	4.在用工单位的劳工在经济特区内居住生活的,用工单位应建立一个管理点,保障特区内的秩序。
	
	第五条 经济特区内经营单位引进劳工的条件
	
	1)外籍劳工
	申请引进,使用外籍劳工和用工单位的条件:在特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发商,投资商,生产单位,经营和服务项目,应通过管委会向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促进办公室提交本单位正在开展的经营活动各时期的劳工需求申请。
	用工单位的条件:
	—有每年的劳工使用计划
	—有提供给外籍劳工的适当和必要的岗位和技术员;
	—有与外籍劳工签的劳动合同;
	—其他有必要的条件。
	到特区务工的劳工应满足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
	2.符合岗位需求;
	3.清晰可查的个人简历;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持LA-B2签证;
	6.持劳工卡或工作证;
	7.暂住证;
	8.遵守老挝的法律法规;
	9.其他必要条件。
	
	2)引进老挝籍劳工的条件:
	—有每年的用工计划;
	—有合适的岗位,必要的技术人员;
	—其他有必要的条件;
	—针对老挝劳工的劳动合同。
	到特区务工的老挝籍劳工应满足条件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须年满18周岁以上;
	2.必须办理经济特区劳工管理卡;
	3.申请进区务工的申请书;
	4.清晰的个人简历;
	5.身体健康;
	6.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7.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经济特区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
	所有在特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动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劳工管理体系(参考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模板),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只有通过省管理办公室和管委会审核后才有效力,且省管理办公室和管委会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对劳动单位的规定指导和修订,同时,劳动单位的内部规定应翻译成老挝语版。内部规定通过审核后劳动单位应以合适的方式组织向劳工宣传学习如:将规定条例张贴在宣传栏或劳工容易看到的地方,或做成小册子发放给劳工。
	
	第七条 手续费和服务费
	申请进出特区,住宿,登记,办理身份证,以及各种证件续期和申报进出海关,须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和服务费(财政中心)手续费和服务费收费比例另作规定。
	
	第八条 禁止条例
	为保证系统、安全地管理特区内的劳工,特制定禁止条例如下:
	1.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未经劳动管理部门许可终止劳动合同;
	—直接或间接阻拦和强迫已婚女性工作;性别歧视,歧视艾滋病病人;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强迫使用劳工;
	—侵犯劳工的个人权利,尤其是以话语和肢体接触等行为骚扰女性;
	—让劳工一天上两班;
	—隐瞒劳动事故和劳动纠纷;
	—未经省管理办公室允许将劳工转交给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劳动单位;
	—劳动单位内对劳工直接或间接的区别对待;
	—其他违法行为。
	2.劳工
	—无故罢工;
	—违法劳动合同和劳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侵犯劳动单位内其他人的个人权利;
	—其他违法行为。
	3.劳动管理部门
	—越权行事;
	—隐瞒,藏匿,拖延,伪造文件;
	—隐瞒劳动事故或劳动纠纷;
	—泄露劳动单位的商业秘密;
	—让其他人使用自己的劳工检查卡和制服;
	—其他违法行为。
	4.其他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写入内部规定的禁止条例。
	
	第九条 适用范围
	此劳工管理规定仅用于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管辖下的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劳工管理。
	
	第十条 效力
	此劳工管理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劳动合同和细则备忘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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