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业务公告2020年第185号
根据《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财库〔2020〕32号)等规定,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签订国债承销主协议等环节,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确定工商银行等40家机构为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工商银行等55家机构为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2.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