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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7/7 15:01:27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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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要求,积极主动扩大进口,鼓励企业利用进口设备和技术升级产品链,提高出口产口附加值,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切实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我省2022年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口进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 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原件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原件及电子数据。(申报企业项目表数据须按顺序一一对应报关单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一一对应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装。

四、申报材料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

(二)有关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州(市)商务部门,按要求审核后报省商务厅(一式三份)。

(三)各州(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 “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告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四)各州(市)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申报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

(五)各州(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20228月5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报送至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后,将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汇总报送至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收集到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审定。

(六)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省财政直管县和省属企业上报的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统一交到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1511室,其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1611室)。

(七)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申报通知会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及“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发布。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63114365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   李正英  63211708

              省财政厅对外合作处       63956021

 传真:0871-63134829      电子邮箱:34584705@qq.com

 

附件:1.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22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22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4.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622

附件1:

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4、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其他。

 

附件2:

 

附件3:

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中央部门(机构)、地区: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报关单号
(技术进口填合同号)

商品税号
(技术进口不填)

商品名称/技术名称

商品技术参数
(技术进口不填)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原产地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

 

 

 

 

 

 

 

 

 

 

 

 

 

 

 

 

 

 

 

 

 

 

 

 

 

 

 

 

 

 

 

 

 

 

 

 

 

 

 

 

 

 

 

 

 

总计

 

 

 

 

 

 

 

 

 本表填报要求同附表2。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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