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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12/1 14:56:23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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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明确网约房经营者、运营平台和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责任,保障公民居住安全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云南省公安厅结合工作实际,调研起草了《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现通过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gonganting.y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云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及电话:沈然,0871-63052517、63052548(传真)。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云南省公安厅。

电子邮箱:ynwyf2022@163.com

云南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2日


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住宿、居住服务的房屋或场所。符合旅馆业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所有权人、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入住人员,以及为网约房提供信息发布、在线预订和交易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约房平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信息登记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网约房信息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约房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经营;

(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网约房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网约房所有权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通过网约房平台发布网约房信息前,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的“云治采”小程序进行申报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填报相应信息,未完成申报登记的,不得经营网约房;

(二)如实向网约房平台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同意经营书面材料和在公安机关已申报登记的房屋名称、详细地址和编码等信息;

(三)未设置前台或专门人员负责登记工作的,通过“云治采”小程序生成房间二维码,并打印张贴到对应房间门前显著位置供入住人员扫码登记。


第七条 网约房平台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验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所有资料,确保网约房线上发布的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房屋情况一致,发现问题的,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二)发现网约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撤销相关房源信息,并通报公安机关;

(三)如实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实时推送下列治安管理信息:

1.网约房平台信息,包括平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业务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网约房房源信息,包括网约房名称、类型、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以及公安机关编制的房屋编码等;

3.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4.网约房预订信息,包括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拟入住时间及预订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5.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国籍(地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登记和查验核实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不明、拒绝配合身份核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二)使用“云治采”小程序如实登记所有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员的国籍(地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入住房间、入住时间,以及预订平台和单号等;

(三)督促指导入住人员扫码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并经“云治采”小程序核验确认后方可开门;

(四)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时,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入住人员退房时,及时在“云治采”小程序中办理该房间的退房手续,未办理的房间下次将不能正常登记入住。


第九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使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配合网约房经营者或网约房平台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现场人脸图像,督促同住人员同步登记,督促来访人员及时登记,确保实人、实数入住;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三)严禁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五)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和“云治采”小程序,制定网约房数据接口规范,对接、汇集网约房平台或智能门锁等设备推送的有关信息;

(二)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房屋编码管理,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对接各网约房平台发布房源时,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房屋编码,确保房源在各平台的唯一性;

(三)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的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治安问题或隐患;

(四)对网约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指导和监督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五)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网约房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从业人员、网约房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收集的网约房及相关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网约房平台违反本办法,未核验相关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核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未按本办法对网约房进行申报登记的,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未按本规定如实登记和核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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