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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监局最新通知!不得跨州(市)进行调拨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3/2/7 22:25:48    来源:景洪发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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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

构筑保健康、防重症的药品防线

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间

药品调拨业务管理

切实做好云南省疫情防控用药供应保障工作

确保调拨药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同一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间在调拨药品时应以州(市)为区域进行门店间的相互调拨,不得跨州(市)进行调拨。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即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得直接进行门店间的调拨。冷藏药品调拨,应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保证药品调拨过程中温湿度持续符合要求,并能实现调拨全过程温度记录可追溯。


二、零售连锁总部须制定药品调拨管理制度,包括调拨备案流程、程序、操作规程等,对各连锁门店间的药品调拨实行控制性管理,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所调拨药品在各连锁门店间的重新分配情况及时调整,有效追踪调拨药品的准确流向。


三、连锁总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实现同区域内连锁门店间商品调拨需求的网络备案功能,由调拨门店上报调拨单据上传至企业总部备案,调拨单据应注明调拨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剂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等数据信息。总部质量管理部对上传的商品调拨单不得修改并按照药品验收的有关规定,保存三年备查。


四、连锁门店间调拨的药品,由验收人员按要求进行质量验收,以确保调拨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超范围经营,做好验收记录,妥善保存。在验收中如发现调拨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直接退回总部处理。


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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