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经委字【2023】第005号
通过经济委员会研究讨论,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对全区电价进行调整如下:
一、商业用电:1.5元/度
适用类别:属营业性质的商贸、食宿、娱乐、服务、建筑、维修、加工、医药医疗、集团公司、配套行业、特种行业等。包括商务公司、商场、商铺、交易场所、宾馆、酒店、公寓、出租房、餐饮、酒楼、山庄、酒吧、会所、KTV、药店、诊所、电器维修、车辆维修、小作坊、小加工、加油站、液化气站、废品站、冷冻厂、烟厂、茶厂、包装厂、竹木器厂、建筑施工、物流、供销、特服等。
备注:综合为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用电类(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业用电:丰期0.6元/度,枯期1.0元/度
工矿企业:包括制造、生产、冶炼、精选、提取、化工等企业。如冶炼厂、水泥厂、烧结厂、提炼厂、造纸厂、化工厂、砖厂等。
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仓储等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橡胶厂、糖厂、酒精厂、饲料厂、粮油加工厂等。
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靠人力、靠手工的生产加工企业。如大中型服装厂(制衣、制鞋、制帽)、大中型工艺品生产加工厂、大中型小商品生产组装厂等。
养殖加工企业:包括畜牧养殖业、养殖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如大牲畜养殖场、家禽养殖场、养殖产品加工厂等。
(上述企业均需获得合法手续并在经营许可期内)。
备注:
1.丰期为每年7月至11月,共5个月,执行电价0.6元/度;
2.枯期为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共7个月,执行电价1.0元/度;
3.特殊年份雨季提前或推后,按我区电源上网、下网情况界定丰枯月份。
三、农村、城镇居民生活照明用电:0.8元/度
基数电价:对每户居民每月照明生活用电核定基数划杆计价,用电80度以内电价0.8元/度。用电超过80度:若属居民、商业混合用电则按商业用电计价,电价1.5元/度;若纯属居民照明生活用电则仍按照明生活用电计价,电价0.8元/度。
以上计价以人民币计算。
本调整电价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1日开始,特此通知。
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