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玉磨铁路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之机抢栽、抢种及抢建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玉磨铁路工程项目勐腊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勐腊县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在玉磨铁路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及抢建等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及抢建等违法行为,是指在玉磨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政府征地通知或公告下达之日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抢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征地通知或公告下达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清除。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抢栽、抢种林果苗木,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林果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六、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村(社区)民选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七、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与勐腊县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同步施行。
云南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