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做好2021年储期(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省级猪肉储备承储单位招标工作,根据《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云商市﹝2015﹞46号)、《云南省猪肉地方储备制度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云商市﹝2015﹞47号)要求,现启动2021年省级猪肉储备承储资格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一)储备猪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州、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猪肉安全的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近3年承担的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二)生猪活体承储单位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基地场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规定的其他条件;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
(三)冻肉承储单位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
(四)火腿承储单位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求,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
二、申报承储资格需提供材料
申报承储资格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附件1-3资格申报表要求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式三份;其余全部材料均要求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1.生猪活体承储单位提供:(1)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2)农业部门出具定期防疫证明;(3)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5)饲养场兽医防疫管理规定;(6)饲养管理规定。
2.冻肉承储单位提供:(1)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冻肉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资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4)冷库管理制度。
3.火腿承储单位提供:(1)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火腿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3);(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4)仓库管理制度。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州市商务局、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当地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猪肉储备承储资格。
(二)请各州市商务局、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就企业申报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企业材料纸件及原件扫描件电子版报省商务厅(逾期未出具推荐意见的州市视为无申报企业)。
附件: 1.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docx (13.49 K)
2.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冻肉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docx (13.46 K)
3.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火腿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docx (14.71 K)
联系人: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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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