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西双版纳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州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优化西双版纳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居民家庭成员可向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或授权委托他人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