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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项目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1/18 18:20:38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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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商务局:

为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云南省商务厅2023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现将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开展加工贸易的开放型园区建设

支持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加工贸易的园区用于技术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平台建设等费用。

支持对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园区管委会(含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支持标准。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单个园区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支持内容。建设云南保税业务综合辅助管理平台的费用。

支持对象。实施保税维修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所在园区管委会。

支持标准。对云南保税业务综合辅助管理平台建设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按建设进度分批支持。

(三)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办会

支持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参加国(境)外举办展会和自办展会产生的展位费和展位配置费,抵离办展城市国际交通费用,参展人员住宿费。参加经贸推介活动产生的场地费,抵离推介会举办城市国际交通费用,参加活动人员住宿费。企业观展产生的抵离办展城市国际交通费用。其中:自办展会,是指由云南省州市政府在境外举办的边交会;经贸推介活动,是指由5家企业以上,在境外组织实施的经贸推介活动。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70%补助,其中,单个企业标摊展位数量上限为4个(折室内面积36㎡),室外光地面积上限为100㎡;单个企业参加展会、参加经贸推介活动人数上限为2人,观展人数上限为1人,参展与观展不得重复享受;国际交通费用按照行政人员处级及以下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支持住宿晚数上限为参加展会(不含筹撤展)和推介活动(不含筹备期)自然天数+2天,住宿费标准上限为行政人员因公出国(境)标准,外币汇率按对应季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费用合计低于1450元的不予申报,上限为100万元。

(四)支持农产品企业参加广交会

支持内容。参加第134届广交会食品展区展位费。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申报,上限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市场主体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支持内容。支持市场主体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

支持对象。现场参加第六届进博会,依法登记注册,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

支持标准。对市场主体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给予85%补助,其中,单个主体参会人数上限为3人,城市间交通以及住宿标准上限为行政人员处级及以下级别执行标准,支持住宿晚数上限为7天。对市场主体产生的参会报名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市场主体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费用合计低于1200元的不予申报,上限为5万元。

(六)为外贸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内容。开展保单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等贸易融资方式发生的利息。贴息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天数为贷款期与贴息期的重合期。

支持对象。通过银行机构融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70%予以支持,贷款利率不超过2023年12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申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实力

支持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并获得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跨境业务资质的费用。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支持标准。给予7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不予申报,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八)大力培育AEO企业

支持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支持标准。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方式和费用期间

支持方式。本次申报项目均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支持费用期间。本次申报项目所支持产生费用期间均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资金申报

1.支持开展加工贸易的开放型园区建设、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由各州市按属地原则组织园区管委会申报。

2.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办会、支持农产品企业参加广交会、支持市场主体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为外贸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实力、大力培育AEO企业项目,由各州市按属地原则组织市场主体申报。以上项目应通过“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二)项目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请各州市按照计划及时组织有关企业或单位申报,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并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各申报主体应认真、真实填报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附件3)。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清单、通关单据、费用单据、财务票据、合同、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及与申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必须的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对申报材料不齐、无效或篡改的,以及有套取、骗取行为的,不予支持。

(四)项目审核

各州市应认真组织对本地区项目的初审,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认真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各州市在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网上初审。

省商务厅将采用第三方协助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开展审核,并对拟支持的市场主体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根据需要请海关、税务、人社、外汇、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初审结果将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批复。

四、绩效管理

各州市应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表》(附件4)填报绩效指标,其中表中所列指标为必填指标,其他指标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在提交项目申请时一并提交。

 

 

附件:1.网络申报操作指引

2.项目申报表

3.申报材料清单

4.绩效目标表

 

 

                                                                                                                                                                                                云南省商务厅

                                                                                                                                                                                                           2024年1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瑞  0871-63210030)

 

附件1

网络申报操作指引

 

项目名称

阳光云财一网通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待系统开放后填报)

内外贸资金项目系统

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

各市场主体

各州市

各市场主体

各州市

各市场主体

各州市

支持开展加工贸易的开放型园区建设

 

 

 

 

 

 

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办会

需填报

需初审

 

 

需填报

需初审

支持农产品企业参加广交会

需填报

需初审

 

需填报并初审

 

 

支持市场主体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需填报

需初审

 

需填报并初审

 

 

为外贸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需填报

需初审

 

需填报并初审

 

 

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实力

需填报

需初审

 

 

需填报

需初审

大力培育AEO企业项目

需填报

需初审

 

 

需填报

需初审

注:“阳光云财一网通”系统的开放时间与项目申报时间相同。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目前暂未开放,该系统开放时间原则上为下半年,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系统开放后,未填报的项目应补报。

 

附件2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曾用名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单位海关编码

 

项目执行期内贸易额(万美元)

 

其中:出口

(万美元)

 

其中:进口

(万美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项目所在地

XX州市XX县市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支持内容

 

项目简介

 

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实际发生额

(元)

 

申请补助额(元)

 

 

本单位依法登记注册,规范经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在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或者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获专项资金资助,将按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项目满意度调查

不满意(  )

基本满意(  )

满意(  )

非常满意(  )

请在(  )内打√

 

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

 

一、支持开展加工贸易的开放型园区建设

技术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平台建设合同及已发生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二、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一)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发改部门批复或备案。

(三)施工合同或协议。

三、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办会

(一)展位费和展位配置费

1.展位合同,委托展台设计、搭建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2.参展通知或展会邀请函、展位现场照片、参展证件、国家移民管理局查询并下载的出入境记录、护照人员信息页、签证页。

(二)经贸推介活动场地费用

1.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2.经贸推介活动现场照片、国家移民管理局查询并下载的出入境记录、护照人员信息页、签证页。

(三)抵离办展城市(推介会举办城市)国际交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机票行程单、汽车票、火车票、代订发票等(如发票未备注乘机人,需提供航旅纵横APP下载的电子登机牌复印件);如为第三方公司代订,应以实际参加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委托合同(含费用清单明细)、支付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四)住宿费

人员住宿费发票或有效凭据。如发票未备注入住人和入住期间,需提供住宿清单。

四、支持农产品企业参加广交会

(一)展位合同,委托展台设计(如有)、搭建合同(如有)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二)参展通知、展位现场照片、参展证件。

五、支持市场主体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一)交通费用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机票行程单、汽车票、火车票(含高铁、动车)、代订发票等(如发票未备注乘机人,需提供航旅纵横APP下载的电子登机牌复印件)。

(二)住宿费票据。如发票未备注入住人和入住期间,需提供住宿清单或预定截图。

(三)报名费发票。

(四)参展证件。

六、为外贸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等。

七、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实力

委托认证合同、委托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

八、大力培育AEO企业项目

高级认证企业(AEO)证书复印件。

九、共性材料

除以上申报材料外,第三至第八个项目还需提供基本情况共性材料如下: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项目申请表。

 以上证明材料若为自主提供的,请提供原件并加盖公章;若为第三方出具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4

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项目

项目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总投资额

万元

项目总目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预期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支持重点外向型企业数量

 

……

 

……

 

……

 

时效指标

预算资金执行率

 

资金拨付及时性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获得支持的外向型企业进出口增长率

 

……

 

……

 

……

 

社会效益指标

外经贸企业营商环境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获得支持的企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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