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区烟草专卖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假烟及不合格的烟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所有进行烟草销售的企业、个人须在3月15日前到特区烟酒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2、3月1日起烟草专卖零售商家须将所有卷烟到烟酒专卖局统一贴烟草防伪码、缴纳完烟草管理费以后方可进行销售,其中整条销售的按条贴防伪码,拆条整包销售的按包贴防伪码。
3、3月16日起烟酒专卖局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无证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销售假烟及不合格烟草的行为、未缴纳烟草管理费进行销售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按烟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4、为了鼓励特区居民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打击烟酒专卖局监管盲区,共筑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将对烟草专卖品经营实行有奖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规事实或直接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给与发放,给与奖励的金额为烟草管理办法罚款金额的10%。投诉举报电话:02076207777(whatsapp同上)。
5、3月1日起烟酒专卖局现有品牌烟草将对外销售,4月1日起烟酒专卖局现有品牌的烟草各商户将只能在烟酒专卖局进行采购,现对烟酒专卖局现有品牌进行公示,现有品牌见附件。
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烟草专卖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金三角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三角经济特区烟草专卖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假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的烟是指卷烟。
第三条 特区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实行专项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特区烟酒专卖局负责对特区烟草制品的销售进行管理。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入
第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特区烟酒专卖局审批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所有特区销售的卷烟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销售;未经批准的卷烟一律不得在特区范围内进行销售。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许可
第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电子产业园缅籍商户、木棉岛旅游区老挝籍商户未进行中国烟草销售的可无需办证)。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特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及相关要求:
(一)选择单独展示架或展柜来展示“特区烟草”产品并将“特区烟草专卖”的柜子摆放显眼位置;
(二)店内应配备安全设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防盗警报系统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三)根据店铺大小和户型,合理规划主要区域,如货架、收银台、陈列区等;
(四)店面及货柜、货架上的卷烟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定期 进行清洁、整理,保持店面货物摆放整齐有序;
(五)经营者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烟草产品明码标价,使得商品展示醒目明了。
第十条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须先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烟草专卖品的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烟酒专卖局提交申请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表,经烟酒专卖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特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壹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续期。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一)注册工本费:200元(人民币);
(二)变更费用: 100元(人民币);
(三)镜框费: 50元(人民币);
(三)保证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万元(人民币);
(四)保证金仅针对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酒专卖局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酒专卖局可以责令暂停烟草销售业务、进行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以及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持有效证件及烟草专卖许可证原件等材料到烟酒专卖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商家经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歇业(停产或停业)手续的,应当缴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停产或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的,烟酒专卖局强制注销许可证,保证金给于退回。
第四章 烟草制品销售
第十七条 特区烟酒专卖局已有的烟草产品,各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在烟酒专卖局采购,烟酒专卖局没有的烟草产品,各企业或者个人可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取得特区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将所有卷烟到特区烟酒专卖局统一贴烟草防伪码、完烟草管理费以后方可进行销售,其中整条销售的按条贴防伪码,拆条整包销售的按包贴防伪码。
第十九条 烟草管理费缴纳:烟酒专卖局没有的烟草品类,各烟草商户自行通过其他渠道购进的烟制品每条每包烟应按照特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价格的10%(人民币)进行缴纳(制定价格为国内零售价格的70%)。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贩卖假烟及销售烟酒专卖局自有烟草产品的其他版本的产品。若有以上行为的由特区烟酒专卖局查处、打击、没收,没收的假冒商品由烟酒专卖局销毁。
第五章 烟草专卖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区烟酒专卖局依照本办法对特区范围内烟草专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区内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销售活动,并接受特区烟酒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特区烟酒专卖局负责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无证经营,在规定场所以外经营烟草制品;
(二)检查有无销售烟酒专卖局自有品牌的烟草制品;
(三)督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四)标价检查:统一零售指导价检查,陈列商品明码标价;
(五)经营环境检查:证照展示、货架/货柜安全、卫生检查;
(六)严禁销售假烟,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七)检查销售的烟草有无粘贴防伪标签;
(八)检查电子产业园缅籍商户、木棉岛旅游区老挝籍商户销售的烟草制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或个人,没收所有烟草制品并进行罚款:
(一)使用伪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二)私自买卖、出借或出租烟草专卖可证的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无证、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四)销售假烟及变质烟草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
(五)个人或商户私自销售烟酒专卖局已有品牌的其他版本的烟草产品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烟酒专卖局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拒绝、阻碍烟酒专卖局实施正常检查的;
(二)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被烟酒专卖局处罚3次以上的;
(四)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治安责任的;
(五)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不执行烟酒专卖局处罚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悬挂、展示于收银台上方或其他显眼位置的,第一次给与警告并改正,第二次及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明码标价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第一次给与警告改正,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粘贴烟草防伪码进行销售的第一次给与警告并补缴烟草管理费,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烟草专卖商户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烟酒专卖局巡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治安局处理。
第三十条 为了鼓励特区居民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打击烟酒专卖局监管盲区,共筑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将对烟草专卖品经营形式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提供烟草专卖品经营方的详细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与奖励,奖励的金额为上述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经营者有权对烟酒专卖局巡查人员进行监督,若发现巡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可向烟酒专卖局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由行政人事部开除并清出特区。
第三十二条 烟酒专卖商户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3日内,携带与其相关证据向烟酒专卖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由烟酒专卖局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03 月 0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特区烟酒专卖局负责解释。
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烟酒专卖局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