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洪市委 景洪市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34号
关于对《全面加强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告第34号》的补充通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省指挥部最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发布的34号通告部分措施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来自国内高风险地区人员
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开展2次核酸检测。
二、对来自国内中风险地区人员
需提供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证明,不能提供的,开展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后放行。
三、对来自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
持“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进行申报登记,凭“两绿码”正常通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有序流动。属于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四、跨省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
应当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在返乡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1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出行,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五、全市现行规定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要求执行,其余事项按照中共景洪市委 景洪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34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疫情指挥部将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疫情动态,适时调整工作措施。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