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我省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覆盖全省种粮地区,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补贴比例
我省三大粮食作物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各级财政承担比例保持一致,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一)各级财政的补贴比例标准如下:
中央财政补贴45%,省及省以下补贴45%,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
(二)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分担如下:
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省级财政补贴30%,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15%。
怒江州、迪庆州:省级财政补贴40%,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5%。
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省级财政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0%。
三、相关要求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预算编制、执行与结算,资金请拨、审核与拨付,绩效管理等相关保障措施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19号)执行,工作方案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财规〔2024〕5号)施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把这项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其他事项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省财政厅。以后年度按照相关规定报送。
附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