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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4〕53号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7/30 10:17:4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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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落实优化车检服务举措。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两站合一”要求,确保新申请和到期换证机构实现安检、环检两站合一。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推动落实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工作要求,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推进实现群众送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

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及时向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影响力和震慑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及典型案例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 010-82262722

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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