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规范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水平,省教育厅近日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禁止性事项进行警告。
通知全文如下↓↓↓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大宗食材: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原辅材料: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以政府会议、文件等形式直接指定供应商。
二、营养改善计划的大宗食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县级、学校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依法依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以分拆招标金额、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不得违规分包、转包。
三、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校外供餐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学校不得自行采购。
四、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政府采购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原辅材料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县级有关部门、学校、学校联合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由国有企业、教育投资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非政府采购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公平进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五、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营养改善计划不得采购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物资需全县统一采购的,应当合理设置标段,符合条件的,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六、营养改善计划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在法律法规以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包括但不限于赠品、回扣、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借款、赞助费、分红等),并以此作为条件违规确定供应商。
七、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八、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履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管理费。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云南省教育厅
2024年8月14日
资料:云南教育厅
信息员:王世赋
编辑:马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