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更好发挥特色化功能,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通知》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范围。负面清单重申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正面清单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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