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规处,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0月20日。
通信地址: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规处
邮编:650228
电话、传真:0871—63996625
电子邮箱:cjw2730@126.com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昆明市托管西双版纳州磨憨镇共同建设国际口岸城市的总体安排,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昆明市托管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全域,包含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总面积约803平方公里(以下简称托管区)。
二、托管区建设应当坚持服务全局、兴边富民、久久为功、权责清晰、共建共享、创新引领的原则,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将托管区建设成为生态优美、功能完备、经济活跃、开放包容的现代化、国际化口岸城市。
三、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依法对托管区的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在职权范围内统筹决定托管区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要人事任免。按照规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决策的事项,由合作区管委会报请昆明市决策。
四、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开发运营、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对外交流与跨境合作、贸易促进、民生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边境管理、统计等职能。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合作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明确一个工作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向社会公布。
五、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托管区开发建设实际,将有关省、市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管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勐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对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权限事项,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勐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托管区的业务培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六、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七、合作区管委会应当编制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进出口加工制造、现代商贸、旅游康养、国际金融、国际物流等产业,形成功能明确、特色鲜明、联动发展的产业布局。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及托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加大对托管区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合作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双版纳州联合招商活动,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八、支持托管区构建高水平开放新体系,促进要素自由有序安全高效便捷流动,推进通关便利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托管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加强口岸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先行先试,制定有利于国际口岸建设的政策措施。
支持托管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九、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程序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在托管区内实施。
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托管区发展需要,制定托管区发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十、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程序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在托管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
西双版纳州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托管区发展的,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程序提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该规定在托管区适用的建议。
十一、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级推进托管区建设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处理托管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和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
十二、昆明市、西双版纳州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强边固防、国际执法合作等联动协调机制,提升托管区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加文
一审:张思宇
二审:李玥其
终审:陈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