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云南2024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公告
明确注册对象、条件、程序等内容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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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对象
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专门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含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至2024年12月30日,上一周期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条件。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在岗教师须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定期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定期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一)本人网上申请
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9:00至2024年10月23日18: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定期注册报名(具体操作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报名时应选择相应学校确认点进行审查确认。
(二)学校审查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成功后,由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统一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新任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合格”“注册暂缓”或“注册不合格”等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级复核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资格注册数据进行汇总复核。
(五)省级终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申请进行终审并统计备案。
(六)注册完成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匹配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如果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使用其他学科学段证书时,下一个注册周期再对该证书进行注册。
(三)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六)其他未尽事宜,申请人可向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来源:
云南发布
监制:玉 旺
责编:刘艳华
校对:赶 四
终审:斯斯龙、焦剑州、刘 婷
编辑: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