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草拟了《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fjd1k@163.com。
二、通讯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云南省景洪市易武路交通巷1号);邮编:666100,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方式:杨正宏,0691-213354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附件:1.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厅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投放原则上实行市场调控机制,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属性、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维稳、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运力规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使职能职责。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和决策网约车行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安全管理等事项。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行为及价格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查办;指导平台公司向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数据传输,受理乘客投诉举报;督促平台公司履行维稳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
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平台公司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平台公司落实技术保障措施。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业和信息部门:协调通信运营商配合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对网约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引导车辆所有人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报废。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平台公司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按照法定职责通过路面管控、网络平台巡查、群众举报等多方式、多渠道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处网约车酒驾醉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机动车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网约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依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及价格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
人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负责指导辖区金融机构为平台公司提供合规支付服务。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县(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要求。
(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经营区域为申请企业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
(三)经营期限为8年,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企业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服务所在县(市)设立或授权的服务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副本。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凡网约车平台在州市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及事务,一律由平台公司的州市机构负责,对平台在州市范围其他县区的机构,要求具有固定办公地点,设置必要的县区负责人、安全管理和客服岗位人员。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县(市)、变更法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证。许可机关应根据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经营期内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对考核周期内有连续两年为B级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网约车经营者,不予延续经营。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承运人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每座100万元;
(五)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与本县(市)网约车企业服务机构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合同);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与网约车企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三)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终端凭证;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网约车经营区域。
第十六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网约车所有人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第十七条 网约车变更经营区域或企业的,转出网约车企业应当在本公司平台移出该网约车登记信息,由车辆转入网约车企业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互机制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核验;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收回,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应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参加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和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
(四)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平台数据库须向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展示计价规则,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计价规则调整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并报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设立并公布24小时受理服务电话。
(九)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通过平台发布定时、定线、定点的客运经营信息。
(十一)配合、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对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按照交通枢纽站场管理部门运营秩序要求开展经营。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四)不得收取用户押金。
(十五)完成相关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十六)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禁存在下列经营行为:
(一)招募或者诱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展经营。
(二)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放注册或者派单运营。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及参与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聚合平台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四)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提供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或可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进入交通枢纽站区后应当在站区规定的点位上下乘客;
(九)车辆所有权属企业或者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完成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十)车辆所有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十一)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
(十二)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不得违法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欺骗诱导乘客购买旅游服务、旅游商品;
(十四)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五)接受行政检查,协助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十六)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指使网约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和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按照合同约定乘车和支付费用;
(五)要求驾驶员送还遗漏在所乘车辆物品的,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运输费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经营者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经营者、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对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核验登记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未办理网约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提供服务;
(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三)督促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强化运营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四)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经营者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服务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信息;
(五)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六)不得干预网约车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七)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网约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驾驶员红、黄、黑名单等奖惩制度,加强网约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实施诚信评价。各相关部门将前述考核、奖惩和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网约车市场的行业监管,督促网约车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网约车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企业和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交通运输、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层面交通运输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协同联动,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数字监管、信用监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等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企业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企业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网约车企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县(市)级相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网约车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企业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企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企业应当对故意关闭、破坏网约车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及车载设备,破坏、篡改、损毁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数据及传输的人员,给予严肃整治惩戒,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辞退,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既依法查处网约车及驾驶员,又依法查处平台公司,即实施“一案双罚”。
对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络化、规模化、长期性组织未取得网约车服务许可证件的车辆及驾驶员,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的;
顺风车平台网络化、规模化、长期性,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可依法调取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顺风车平台的车辆、驾驶员订单信息数据,经核实证据后,实施“批量违法信息数据执法”。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违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规规定,对行业问题最明显、社会反映最强烈、乘客群众最关心、投诉举报最突出的网约车违法行为,对网约车企业开展“聚焦重点执法”。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存在重大以上安全隐患、重大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重大以上运输事故、重大以上行业不稳定问题,对网约车企业负责人、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法实施“追究主体责任执法”。
第三十九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聚合平台、顺风车平台、其他出行信息平台,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提请网信、网安、通管等网络管理部门,采取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企业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网约车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对网约车企业及驾驶员违反规范经营、存在运输安全问题,或者有突出贡献、行业荣誉、先进做法等,应提请和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实施评分扣分或加分,并可进行新闻宣传、媒体曝光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2016年11月分别制定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关于《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关于《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为推动我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高质量发展,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编制了《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网约车在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平台和工具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服务质量、出行安全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厅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2023年11月,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第十四督查组指出云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关问题,要求将许可层级调整至州市级,并在全省推广。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州网约车经营活动和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确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依据
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厅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州网约车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基本框架和内容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有第七章,四十四条。
(一)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包括企业注册、车辆、驾驶员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二)对网约车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平台具备实名认证、订单管理、支付结算、投诉处理等功能。
(三)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出了要求,包括驾驶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四)对网约车车辆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车辆的购置、报废、技术性能、购买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五)对网约车的价格、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和执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