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憨概况
联系我们
中-老信息网 磨憨 中-老{云南勐腊}磨憨磨丁经济信息网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
电话:13578111921
传真:15936500118
联系人:段成生 凌灵
邮箱:547776269@qq.com
网址:http://www.zgmh.net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嘎栋老街信息资询
嘎栋老街信息资询
赶摆招商13035985198普总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磨憨概况 > 通知公告 > 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12/31 19:35:49    来源:中国政府网
分享到: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20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完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

2024年12月3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 ?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上一篇: 部门解读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读
下一篇: 昆明出台28条措施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凡注明文章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以及立场。“信息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站”发布,可与“本网站客户微信号wxid_y4scjxy7h8il22”联系,本公众号可立即将其撤除。
扫一扫

扫一扫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服务热线
135781119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