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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2/25 7:18:27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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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要求,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中央和省级最新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执行。

二、对在乡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4183.4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3823.4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968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632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476元。需州(市)承担提标部分资金由各州(市)予以保障。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9828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78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968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472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11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472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112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后,老党员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按50%安排补助资金。

九、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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