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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3/25 12:38:18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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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关于“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要求,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切实保障国门生物安全。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5章,共23条。

  (一)总则。

  共5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的定义、本办法适用的传染病范围、海关与疾控部门有关职责以及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的内容。

  (二)监测管理。

  共4条。明确了海关、疾控部门制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有关职责,以及境外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并对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数据、信息的管理提出要求。

  (三)监测措施。

  共5条。明确了对可能跨境传播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虫媒传播传染病、接触传播传染病风险的进境出境人员采取的监测措施。并明确海关发现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参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采取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及通报。

  共4条。明确了海关、卫生健康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传染病信息部门通报有关要求,以及公众对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义务。

  (五)保障措施。

  共5条。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赋能、加强人才培养和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做好经费保障等。同时明确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一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废止。

  (供稿单位:卫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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