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详情如下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政办发〔2025〕25号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的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审批,助推供给落地
(一)进一步规范预售许可。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逐步推行现房销售。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为: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封顶方可办理预售;八至十八层的,完成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七层结构工程;十八层以上的,完成二分之一且不少于十二层结构工程。以上表述总层数均含地下层。同时满足: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细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资金归集、支出规定,夯实预售资金审核力量,严格审批监管资金支出流程,加大违规违法查处力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合理调整商品房规划用途。对已建未销售的商业或住宅项目,在满足消防、质量、日照等相关规定,且主导用地用途不变前提下,可申请调整商住比。调整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需完善配套设施的,应依法开展评估并补缴相关费用,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高端旅居产品。鼓励房企建设高品质旅居地产项目,通过优化旅居康养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基于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顶层设计方向,以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为目标,完善提升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地产新模式,并统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架空层配建。临城市道路商品住宅建筑不设架空层。商品住宅建筑(三层及以下除外)配建架空层的,商品住宅建筑底层设置层高不大于3.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作为休闲交流公共空间,不得改变用途出售。已批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已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未开工部分确需调整架空层配建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调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明确阳台计算规则。居住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顶板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视为错层阳台,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20%时,可不计入容积率。
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封闭阳台方案应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报送,按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套内阳台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构造板、结构板、入户花园等)、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大于0.8米,或长度大于1.8米),均视为阳台,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容积率计算。
套内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按套内阳台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错层阳台除外)。超过套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含错层阳台)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调整居住小区机动车位配比。未取得预(销)售许可的项目住宅部分机动车位配建最小值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的配建0.4车位/户,90㎡≤套型建筑面积<144㎡的配建 1车位/户,套型建筑面积≥144㎡的配建2车位/户,同时预留不低于配建车位总数10%的建设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有效利用预告登记方式转让盘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由开发企业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交易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依法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协同推进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交易二手房在抵押状态下,买卖双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卖方存在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包含“组合贷款”),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服务,活跃市场多元化
(十一)鼓励住房“以旧换新”。支持“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推出“以旧换新”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优先卖”服务。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有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予以退税优惠;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以旧换新”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和专属优惠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行租购并举。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结合旅居群体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等服务设施,盘活资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房企让利。鼓励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家电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商合作,采取“以旧换新”补贴、价格产品“团购价”“折上折”等方式,支持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报废旧家电并购买绿色智能新家电。具体合作方式及落实细节由房地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家电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商商讨确定。(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精准推介旅居产品。持续做好城市宣传与项目的一体化营销,指导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目标客群开展精准营销,积极推进现房销售。鼓励房企在各类应用 APP中发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优惠券,个人领取的优惠券可用于购买参与活动的在售商品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五)优化购房套数认定。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景洪市行政区域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由商业银行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居民家庭成员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或授权委托他人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上述房屋套数认定规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口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购房优先入学。在景洪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随迁子女属于起始年级的,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和教育部门其他规定的材料申请入学,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本小区开发企业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小区内业主子女就读。(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三、持续强化金融政策力度
(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限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未达购房支出总额,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实际购房总额。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行政区域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含现房及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八)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的倍数提高到20倍。生育二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景洪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10%;生育三孩及多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景洪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房地产金融新政策。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力度,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支持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精准高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展贷前调查。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需要办理按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个贷银行应在签订网签合同前开展贷前调查,充分了解购房人的征信情况及其他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申请条件;在银行确认购房人具备贷款资格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购房首付款、签订网签合同,以避免购房人因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而引发矛盾纠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一)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探索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和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市房地产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来源: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