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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 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4/15 7:31:43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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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
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金〔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交易、产权流转监管,落实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 

  产权交易机构(以下均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场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等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完善产权交易项目资料受理清单。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权登记证(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合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及时、准确、完整反馈审核信息等内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文件资料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存在瑕疵的产权交易申请。 

  二、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审核 

  产权登记证(表)客观记载金融机构产权状况基本信息,是金融机构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确认其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办理的产权登记证(表),确认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与证载信息是否一致,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产权登记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不匹配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三、加强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审核 

  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核实产权交易内容与经济行为审批事项是否一致,确认经济行为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事项与产权交易申请不一致、审批程序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四、加强资产评估文件及转让价格审核 

  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总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是金融机构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相关文件缺失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比对评估相关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交易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层级的合规性,转让底价合规性等要素。非首次挂牌且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应进一步审核历次挂牌情况;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的,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五、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落实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档案保管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采集汇总、相关政策宣传等工作。 

  六、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的,或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从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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