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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5/14 15:47:21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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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6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基层管理服务质效,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实施目标

按照坚持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动、强化基层治理、提升服务质效的工作原则,建立以乡镇、村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为载体的基层管理体系,建立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建立以承保机构服务力量为主力、以乡镇农业保险专干(含兼职,以下简称乡专干)和村协保员为补充的基层服务队伍,持续推动金融服务重心下沉,增强金融服务联动性。

二、职责分工

州(市)政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展工作。县(市、区)政府重点围绕建立管理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服务队伍“三建立”提出落实措施,统筹推动本地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乡镇政府确定本乡镇农业保险牵头及协办单位,负责辖区内“三建立”工作的具体落实。承保机构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承保理赔。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基层管理体系。乡镇政府与承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共同设立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重点组织抓好农业保险政策“最后一公里”落地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协助提供营业场所,基层保险、金融机构配备必要办公设备的方式,力争在实施农业保险的乡镇、村实现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全覆盖。保险(金融)机构专业人员、乡专干、村协保员协同开展农业保险及其他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二)建立基层服务队伍。已开办农业保险的乡镇按照“乡乡有专干,村村有协保员”的模式建设基层农业保险服务队伍。乡专干由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从乡镇相关的基层单位指定。村协保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可从村“两委”干部或有威望的村民中择优聘任,并在本村公示。村协保员待遇采取相关保险(金融)机构协议付费方式,由“协保员报酬+金融服务绩效”构成,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金融服务绩效由保险(金融)机构按照“年终考核,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工作业绩发放。承保机构要加强对村协保员的培训考核管理,严格规范协保员协保协赔行为。鼓励森林保险承保机构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为森林保险村协保员。

(三)建立基层工作机制。保险(金融)机构要建立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及业务流程,规范基层管理服务工作运行。建立乡专干服务工作制度,由乡专干负责具体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要求,组织农业保险政策培训宣传及投保动员,汇总建立辖区内参保理赔台账等。建立村协保员服务工作制度,由村协保员根据承保机构委托,做好协同组织投保、核实并采集参保人信息、登记农户缴纳保费情况、发放保险凭证、登记保险事故报案、现场查勘及理赔到户、建立参保理赔台账并上报乡专干等工作。

(四)建立科学定损机制。各地金融监管、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运用技术规范定损的公信力。各县(市、区)要建立由金融监管、财政、农业农村、农垦、林草等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的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委员会及工作机制,协同承保机构鉴定损失情况;协调查勘定损争议,统筹督促大灾理赔。省级承保机构应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查勘及定损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客观反映标的损失情况,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遗失、补记和做任何修改。

(五)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应建立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定期回访制度,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回访工作,保证足够的回访量。回访内容重点关注农户不知情情况下“被保险”、有灾损零理赔、虚增投保数量或面积、查勘定损不规范、报案理赔周期过长、理赔款不及时到位等问题,以及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情况(电话回访应录音并留存备查)。回访情况作为本地区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农户满意度”指标的评分依据,并及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线索。通过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多方督促整改服务质量问题,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保险机构应在保单上载明本单位投诉电话及全国统一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78,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办理投诉台账,确保广大投保农户有官方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协办工作机制。县级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建立农业保险协办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承保机构与基层协办单位的工作关系、责权划分等。各级承保机构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将确定的基层协办单位及协办人员名单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承保机构委托基层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应在一个行政级次内、选择一类基层单位进行委托,协保和协赔可一并委托也可分开委托,但同一事项不得多头委托。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用于支付基层协办单位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费用及协保人员报酬。政府公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不得领取协保员报酬。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费用的开支范围及具体标准,明确使用管理要求,进一步调动基层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级承保机构统一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承保区域服务网点建设实施方案、基层协办单位委托协议格式文本村协保员委托协议格式文本,以及对村协保员定期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在202565日前上报云南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备案。


    相关文档:《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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