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憨概况
联系我们
中-老信息网 磨憨 中-老{云南勐腊}磨憨磨丁经济信息网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
电话:13578111921
传真:15936500118
联系人:段成生 凌灵
邮箱:547776269@qq.com
网址:http://www.zgmh.net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磨憨概况 > 通知公告 > 全文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5/14 15:48:20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分享到: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金融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工作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推动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推动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广大农户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增强地方农业产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0〕11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特色险发展目标

围绕高原特色农业“1+10+3”重点产业,按照“聚焦产业、合理布局、州(市)县(市、区)主责、积极稳妥”的原则,优化完善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综合奖补机制强化对中药材产业政策支撑,推动发展“一县一业”绿色云品”“十大云药”等特色农产品物化成本险、完全成本险、价格险、收入险等。推进分类型、分区域的烟叶保险保障升级,满足烟农多样化的保障需求。逐步扩大省级险种覆盖面,构建省级险种和(市)、县(市、区)险种协同发展格局。同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聚焦绿色发展引领工程、设施农业提升工程等农业现代化重点任务,积极拓展“三品一标”农产品保险服务功能和领域,探索开展品牌溯源、区域产量、天气指数、农业设施综合保险等。

二、特色险发展任务

省级财政奖补支持的特色农产品险种分为省级特色农产品险种和州(市)、县(市、区)特色农产品险种。

(一)省级特色农产品险种

2025年起,将烟叶、肉牛、苹果相关险种纳入省级特色农产品险种(以下简称“省级险种”),制发统一的保险方案(附件1-1、1-2、1-3、1-4),在全省推广实施。

(二)州(市)、县(市、区)特色农产品险种

继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州(市)、县(市、区)特色农产品险种(以下简称“州县险种”),积极推动在全省形成一定规模、农户受益度高、支撑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特色险种纳入省级险种。对各地农户投保意愿强市场需求大的险种,可适当提高农户自担保费比例。

三、特色险奖补方式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建立特色险综合奖补机制,按照“基准补贴比例+绩效激励因素”的方式,突出政策和绩效导向,实行分类奖补。绩效激励因素根据上一年度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烟叶保险继续按照基础险保费由省级补贴80%、农户自担20%,提标险保费由省级补贴100%的政策执行。

特色险保费补贴比例情况表

险种类别

省级补贴

州县补贴比例

农户自担比例

基准补贴比例

绩效激励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省级

险种

肉牛、苹果

50%

5%

3%

0%

-3%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州县

险种

物化成本保险

35%

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

40%

四、奖补程序

云南省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程序为备案保险方案、资金测算、资金申请、上年结算,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按实际投保情况使用,年度结束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备案管理

各州(市)、省直管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州县险种制定保险实施方案,于当年5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上报备案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2、3),备案险种实施期限23年。实施过程中,有新增州县险种或州县险种保险方案内容有变动的,各州(市)、省直管县应于当年1月30日前,上报保险方案变更备案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2、3)。对特色险实施方案未备案通过的,不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

(二)资金测算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据已备案的特色险实施方案及行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拟投保计划数,测算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三)资金申请和结算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编制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奖补资金上年结算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上年结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方案、补贴方案、投保计划完成情况、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理赔情况、相关表格(附件4);当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情况、投保计划、补贴方案、保障措施、相关表格(附件5)和其他说明材料。

(四)不得享受省级奖补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险种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支持:

1.尚未建立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或部门间协调配合较差的;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缓慢,存在严重欠拨问题的;

3.承保机构查勘不及时、拖赔惜赔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

4.承保机构近两年内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的。

五、有关要求

(一)抓紧报备保险方案各州(市)、省直管县要及时调整和完善2025年度特色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2026年度特色险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6月5日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将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根据反馈的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备案。2025年起,特色险实施方案未经备案的,不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

(二)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测算、预算管理、结算等工作,规范资金请拨及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不得挤占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兑付承保机构(烟叶保险除外),相关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在设计保险方案时,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部门和农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预计简单赔付率应达到80%,物化成本和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6%。对连续年平均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险种,应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赔偿范围等方式调整保险条款。

(四)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承保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特色险种面临的农业风险,丰富完善保险条款,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和精准度。

本工作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1-2.云南省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1-3.云南省肉牛养殖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1-4.云南省苹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2.××州(市)××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备案表

3.××州(市)新增州县险种情况统计表

4.××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5.××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计划表

 


    相关文档:《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1-1

 

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烟叶种植基础险标的为全省种植的烟叶,烟叶种植提标险标的为云产卷烟高端特色优质烟叶。

二、保障对象

种植烟叶的烟农。

三、投保方式

烟叶种植基础险(以下简称“基础险”)由烟农与州(市)级烟草公司签订委托投保书面协议,州(市)级烟草公司作为投保人组织投保;烟叶种植提标险(以下简称“提标险”)由烟农委托州(市)级烟办或履行烟办职责的相关单位(部门)作为投保人组织投保。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烟株有效叶片的损失,均属保险赔偿范围:

(一)冰雹;

(二)洪涝(含泥石流);

(三)风灾;

(四)霜冻(仅云南香料烟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区域纳入保险责任)。

    五、保险金额和费率

(一)基础险保险金额:1500元/亩

保险费率:4.67%

单位保费:70元/亩

保费承担情况

省级

农户

56元/亩

14元/亩

(二)提标险保险金额:2000元/亩

保险费率:5%

单位保费:100元/亩

保费承担情况

省级

农户

100元/亩

0元/亩

 

 

六、保险期限

每年自烟叶移栽大田成活后至有效叶片采摘完毕为止,具体保险起止期限可根据实际种植情况确定。

七、赔偿处理

灾害损失认定工作按照《云南省烟叶种植保险灾害损失认定办法》实施。现场查勘定损结果由烟农代表、保险公司人员和州(市)级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填制确认单并签字认定。确认单一式三份,烟农代表、保险公司和州(市)级烟草公司各执一份。

)灾害赔付金额按实际损失程度和赔付标准计算。

实际受损赔付金额=各阶段全损每亩赔付标准×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抽样地点受损叶片总数÷(保险单约定单株有效叶片×抽样地点烟叶总株数)。

保险单约定单株有效叶片:除杈叶外,都是有效叶片。烟叶团棵期每株烤烟有效叶片为12片,团棵期至成熟采烤期每株烤烟有效叶片为18片(不含优化烟叶结构田间需清除的不适用叶片)。其他特色烟叶品种有效叶片数量以云南省烟草公司确定的规范为准。

)移栽15天内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烟苗全损,并及时补种烟苗,保险公司仅赔付补种成本(烟苗化肥地膜等),最多不超过全损最高赔付标准,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该地块保险责任。如移栽后16天到团棵期前、团棵到现蕾期、成熟采烤期发生全损,核损赔付后,该地块的保险责任终止。

)生长周期划分四个时间段:第一阶段,烟叶从移栽之日起十五天;第二阶段,移栽后第十六天到团棵期前;第三阶段,烟叶从团棵到现蕾期;第四阶段,成熟采烤期。第二至第四阶段烟叶生长周期按烟叶植株生长形态确定。烟叶种植保险各阶段最高赔付金额详见下表。

烟叶种植保险各阶段最高赔付金额

生长期

全损每亩最高赔付金额

移栽之日起十五天

每亩保险金额×16%

移栽后十六天至团棵期前

每亩保险金额×60%

团棵到现蕾期

每亩保险金额×90%

成熟采烤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附件1-2

 

云南省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投保标的肉牛品种必须在云南省范围内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肉牛畜龄应在6个月(含)以上,或体重100kg以上

(三)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符合肉牛养殖场选址要求,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二、保障对象

有意愿投保的所有养殖企业、养殖场、养殖户。

三、保险责任

肉牛养殖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动物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见下表:

云南省财政补贴肉牛养殖保险责任和免除

险种

保险责任

肉牛

养殖

1.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动物疾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2.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3.因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难产、意外坠崖等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4.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补贴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免除

肉牛

养殖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走失、饿死、互斗、淹溺、中暑、中毒
2.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及在运输途中的死亡。
3.保险肉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或违反防疫规定接种、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肉牛死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肉牛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死亡的。
5.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6.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和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7.因病死亡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

保险金额:10000元/头

保险费率:3%

单位保费:300元/头

五、保险期限

肉牛养殖保险期限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肉牛出栏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赔偿处理

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比例按照死亡肉牛畜龄和尸重对应比例孰高者确定。

(一)赔偿金额=∑保险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肉牛对应畜龄或尸重赔偿比例。

龄范围

尸重范围

赔偿比例

6个月)— 12个月(不含)

100KG(含)— 250KG(不含)

60%

12个月)— 18个月(不含)

250KG(含)— 400KG(不含)

80%

18个月(含)以上

400KG(含)以上

100%

(二)病死肉牛无害化处理应作为病死肉牛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当发生流行疫病政府统一扑杀情况: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死亡头数-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头数。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牛与非保险肉牛的,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承保公司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牛实际养殖数量。

(四)承保机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支付赔偿保险金义务。

 


附件1-3

 

云南省肉牛养殖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肉牛体重100KG以上(含)

(三)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肉牛按所在地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五)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肉牛养殖保险和肉牛养殖收入保险。

二、保障对象

有意愿投保的所有养殖企业、养殖场、养殖户。

三、保险责任

肉牛养殖收入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动物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以及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造成的价格损失,具体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见下表:


云南省财政补贴肉牛养殖收入保险责任和免除

险种

保险责任

肉牛养殖收入

1.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动物疾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2.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3.因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难产、意外坠崖等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4.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补贴金额为限。

5.价格损失,即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

 

保险责任免除

肉牛养殖收入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走失、饿死、互斗、淹溺。
2.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及在运输途中的死亡。
3.保险肉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或违反防疫规定接种、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肉牛死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肉牛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死亡的。
5.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6.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和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7.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

保险金额:13000元/头

保险费率:3%

单位保费:390元/头

约定保险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肉牛品种或当地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提供近期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平均市场价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六、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条款列明疾病、疫病及自然灾害,导致肉牛死亡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肉牛死亡赔偿金额=每头肉牛的尸重×约定保险价格。

赔偿总金额=∑每头肉牛死亡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肉牛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价格损失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进行一次性结算,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约定保险价格-理赔结算价格)×实际出栏重量×实际出栏数量。

实际出栏数量:投保标的在保险期限内的实际出栏数。

实际出栏重量:以出栏时的实际重量为准,且在300公斤(含)以上。

理赔结算价格按季度确定,根据在当地牲畜交易市场按月采集的肉牛交易价格计算得出,不得高于当地肉牛市场本季度交易平均价格。

(三)由于保险责任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

每头肉牛赔偿金额=(每头肉牛的尸重×约定保险价格-每头肉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总金额=∑每头肉牛赔偿金额。

注:每头肉牛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13000元/头(含)为限。

七、保障措施

实施肉牛养殖收入保险的州(市),应当组织实施县(市、区)建立县域内肉牛市场交易价格采价机制,由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投保养殖户代表及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场调查工作小组,通过分析历史价格、按月到集市现场采价等方式,确定约定保险价格及理赔结算价格,完善保险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附件1-4

 

云南省苹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树: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具体位置。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保障对象

云南省内所有种植苹果的农户。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霜冻、旱灾、地震;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

病虫害、草害、鼠害。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

苹果种植保险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当地苹果种植所发生的完全成本(包括:种苗成本、化肥成本、灌溉成本、农药成本、人工成本、地租成本等),每亩保险金额设置如下:

保险金额:3000元/亩

保险费率:4%

单位保费:120元/亩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六、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正常年份平均产量×100%。

或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100%。

单位面积正常年份平均产量,根据当地苹果实际种植生产情况,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苹果种植保险各阶段最高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最高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金额

萌芽开花期

55%

1650

果实生长期

80%

2400

成熟采收期

100%

3000

 

上一篇: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凡注明文章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以及立场。“信息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站”发布,可与“本网站客户微信号wxid_y4scjxy7h8il22”联系,本公众号可立即将其撤除。
扫一扫

扫一扫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服务热线
135781119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