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金融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调整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有关要求,制定《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遴选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做到程序公开、条件公平、评审公正。公告发布、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应做到全过程留痕,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确保遴选工作规范有序。
(二)优胜劣汰,注重绩效
建立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的遴选和动态考评机制,激励保险机构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创新保险产品,落实便民惠民举措,切实改善保险服务。对绩效评价不合格,违法违规经营的保险机构,要坚决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三)分工合作,提高效能
各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险种统一遴选,提高工作效率和遴选质量,确保在上一轮遴选到期前1个月完成遴选工作。省直管县可参照州(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政策口径
(一)遴选对象及遴选人
遴选对象为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的保险机构。
遴选人是指农业保险公开遴选的具体实施单位。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为遴选人。
(二)保险品种范围
纳入遴选的保险品种专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中央、省、州(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三)遴选方式
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遴选人可自行组织遴选工作,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服务费用按不高于开展遴选年度当年预计总保费的0.1%计算,每个州(市)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遴选人不得委托县(市、区)开展遴选工作。每个县域最终落地服务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四)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基本条件
1.省级公司在云南金融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单内。
2.在县级区域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需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5.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6.未处于相关部门限制遴选的处罚期内。
(五)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服务资格
在一个遴选周期内有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当前服务该州(市)的承保机构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附件1)中的三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和育肥猪投保覆盖率指标得满分,可直接取得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服务资格,具体服务县域由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确定;否则,原则上需另行遴选引入其他保险公司。
(六)取消承保机构服务资格的情形
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地区承保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承保机构。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中选承保机构次年服务资格:
1.在县域内发现承保机构弄虚作假或理赔不到位的,取消承保机构在该州(市)的次年服务资格;在全省两个以上州(市)发现承保机构弄虚作假或理赔不到位的,取消承保机构在全省的次年服务资格。
2.综合绩效评价在75分以下,或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附件1)未达标(第二个服务年度考核第一年相关指标,以此类推)。州(市)承保机构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及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以州(市)财政部门开展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准。
3.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行业禁入处罚。
取消资格后该承保机构在当前区域负责的业务可交由上年度绩效评价排名最高的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限为原中选承保机构的剩余服务期限。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
遴选人应在上一轮遴选到期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制定遴选实施方案和遴选文件,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组织开展遴选
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1.发布公告。遴选公告应在上一轮遴选到期前3个月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遴选人应当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遴选文件,提供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保费总额作为确定遴选文件售价的依据。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及技术文件原则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具体参照《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提供材料清单》(附件2)。
2.组织评审。各遴选人应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从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专业人员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百分制计分。总得分为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的综合得分。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顺序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云南省公开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参考指标》制定评审指标(附件3)。
3.结果公布。遴选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在中选承保机构确定2个工作日内,通过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或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告中选结果,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结果公告后,遴选人不得违规改变中选结果,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且不得转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转包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申请。
4.合同签订。遴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技术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遴选人不得向中选承保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结果报送
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遴选人将遴选工作组织情况及遴选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备案。遴选人与中选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加强对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遴选工作作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抓手抓严抓实,确保顺利实施。
(二)严格过程管理
各州(市)遴选人在开展遴选工作时,应加强过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选出优质承保机构。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遴选的,代理服务费不得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遴选人不得将协办费用作为遴选评审指标。
(三)加强承保工作衔接
因承保机构变更而产生的保险服务衔接问题,遴选人应督促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鼓励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服务合同进行调整规范。
附件:1.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
2.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提供材料清单
3.云南省公开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参考指标
相关文档:《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