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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2/27 15:43:00 来源:老挝金三角金特区生活旅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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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特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特区工商税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八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照检查,无证经营屡教不改者,应告知物业,物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录备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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