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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滇中新区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1/24 8:22:25    来源:云南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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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滇中新区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滇中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进一步支持滇中新区高质量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提升发展能级,深化改革创新和开放合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打造带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增强产业竞争力

(一)支持加快石化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链向精深加工、终端制造延伸,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支持利用全省矿产资源、高原特色农业优势,重点发展半导体材料及装备、新能源电池材料和有色、稀贵金属材料生产制造,绿色食品加工。

(二)支持培育发展低空经济、生物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建设医药研发外包、合同加工外包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生物制品研发和生产服务能力。

(三)争取在新区设立国产飞机南亚东南亚交付中心,建设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培育飞机零部件制造、航空维修等临空产业。

(四)支持新区临空制造业区、航空服务业区、未来科学城3个功能区申报设立省级开发区。

(五)支持安宁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成功申报创建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专项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六)支持有需求的园区覆盖万兆光纤网络,助力智慧新区建设和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园区和企业实施循环化改造、节能降碳改造,优化用能结构,建设零碳园区、绿色工厂。

(七)支持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将符合条件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纳入省、市组织开展的消费补贴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将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招商推介范畴,省级每年联动新区开展招商活动不少于2次。引导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及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新区。

二、深化改革创新探索

(九)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委托、下放的外,依申请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按照“能放尽放”原则委托或下放新区管委会行使。

(十)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新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新区利用存量闲置标准厂房建设创新孵化示范基地、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30万元。

(十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和转让,经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每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在500万元—3000万元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支持加快建设未来交通科学城,推进交通强国试点建设,高质量建设未来交通创新研究院,建设特种动力与智能载运装备技术创新中心、韧性可持续交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孵化服务中心、国际人才培养中心,围绕特种动力、载运装备、韧性可持续交通等领域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人才培训。支持争取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

(十四)鼓励国家、省属应用型科研院所向新区搬迁或建立分支机构,引导省级交通领域企事业单位向新区聚集发展。

(十五)支持嵩明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加快形成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

(十六)支持在增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协调性和土地管理灵活性、提升用地效能、保护耕地等领域先行先试,依法探索混合用地改革试点。

(十七)支持探索依托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新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主开展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三、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十八)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试点,优化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模式,提升枢纽中转效率。

(十九)支持昆明综合保税区发展“跨境电商+保税物流”,推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与非保赠品“同仓存储、同包发货”。支持昆明综合保税区拓展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展示新业态,加快建设以天然橡胶为主的物资储备基地。

(二十)支持新区以南亚东南亚为主要目标市场的外贸经营主体在昆明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内设立贸易公司或与试点范围内企业合作,开展直接集货出口。支持新区建设南亚东南亚水果、海鲜交易结算中心。

(二十一)中国—南亚博览会期间,同期举办新区招商引资推介会、采购配对会等经贸活动。

(二十二)支持加强与其他国家级新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探索推进产业规划衔接、联合招商推介、优势资源嫁接、飞地园区共建等合作模式。

(二十三)支持联合州(市)、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共同引入省外产业投资项目。

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十四)支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修订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探索制定地下空间利用导则,推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二十五)支持完善公园城市建设规划,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家具规范化、标准化、特色化。

(二十六)支持开展城市更新,加强雨水管网和泵站建设改造,有序推进城市燃气、供排水等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升级,完善城市应急水源建设和管网互通,加快补齐城市安全韧性短板。

(二十七)支持加快补齐教育、医疗、文化短板,所需项目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分担责任,纳入昆明市财政和新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级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嵩明、安宁职教园区加快省属公办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

五、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八)省财政按照“规范、统一、激励”原则,实行“收入统一分享,恢复体制上解,转移支付激励”的省对新区财政体制,对新区执行全省统一的收入划分体制和昆明市体制上解政策,省财政因新区体制调整增加的收入以转移支付方式支持新区,补助力度与新区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省财政每年安排新区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专项用于新区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增长极。昆明市财政每年给予新区综合财力补助资金。

(二十九)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新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三十)支持新区谋划重点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省、市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三十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储备,争取行业母、子基金及省内外其他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区重点产业发展。

(三十二)支持开展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防洪、环评等区域评估工作,除有明确规定或负面清单的事项外,落地在已评估区域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评估。

(三十三)新区内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可在省域内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优先保障新区重点产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合理用地。对新区申报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批而未供消化周期和闲置土地发生率未达我省要求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成片开发方案“一事一议”规则办理。

(三十四)对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新区能耗总量较高但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优于全省目标值的重大项目,在节能审查时给予积极支持。

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新区的服务指导,确保各项支持措施落实到位。昆明市要落实好托管责任,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举措、统筹资源,全力支持新区发展。新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聚焦国家赋予的功能定位,切实增强内生动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破难题,努力成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本文件有效期为2026—2030年。期间,国家或省有更优政策的,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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